洪启嵩
佛教与社会关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壹、前言
从佛陀的本生经典中观察,器官捐赠是合理,而且是十分
值得推展的慈悲行动。但是,在当代中国佛教徒的观念当中,
一向认为人死之後,神识尚存而且有知觉作用。所以,死後妄
动身体,将带给亡者极大的痛苦,引发无限的瞠心;如此一来
,不只使亡者不能往生净土或善道,甚且因瞠念起而堕入恶趣
,生起无量的罪业 ( 注 1) 。因此主张,人死之後必得待全身
冷透,乃至冷透二小时之後,方可移动身体 ( 注 2) 。甚至,
依此立论而建立死後八时,神识方离,才可移动身体的普遍说
法 ( 注 3) 。
死後八时不动成为通说之後,原本在宗教修证乃至世间道
德伦理,皆有升华之助益。但近数十年来的医学发展,开发出
内脏移植的新型态医学;开始冲击这一套几已相约成俗的佛教
徒观念。到底,器官捐赠这一套极有价值的生命关怀理念,与
死後八时不动以利亡者往生的宗教经验,与价值之间是绝然无
法沟通,必然二者抉择其一,或是这两套经验价值观念,是可
以融摄升华的。实在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贰、器官捐赠在佛法中的意义
就佛教经典观察,现代的器官捐赠,在佛典的内容中,有
许多精神一致的记载。如弥勒菩萨所问本愿经中所说
乃往去世有王号曰月明,端正姝好威神巍巍。从宫而出道
,见盲者贫穷饥饿随道乞匈,往趣王所而白王言 「王独尊贵
安隐快乐,我独贫穷加复眼盲。」尔时月明王,见此盲人哀之
泪出,谓於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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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等药得愈卿病。」盲者答曰 「唯得王眼能愈我病眼乃得
视。」尔时王月明,自取两眼施与盲者,其心静然无一悔意。
月明王者,即我身是。佛言 「须弥山尚可称知斤两,我眼布
施不可称计。 」 ( 注 4)
在同经中,并有血施病人,如同现世捐血的行为
佛言阿难 「乃过世时,有王太子,号曰一切现义。端政
姝好,从园观而出道。见一人得疾困笃,见已有哀伤之心。问
於病人 「以何等药得疗即痊。」病人答曰 「唯王身血得疗
我病。」尔时太子,即以利刀刺身出血,以与病者,至心施与
意无悔恨。」佛语阿难 「尔时现义太子,即我身是。阿难,
四大海水尚可升量,我身血施不可称限,所以尔者求正觉故。
」 ( 注 5)
另外,如《大智度论》卷十二中,月光太子破身出血髓救
病人 ( 注 6) ;也有现前捐髓救人的类似因缘。
类似的记载,在佛典中为数极多,而上述是以济人为主。
如果将此种慈悲精神,扩及於救度其他生命与为法捐命,则其
数更多。 前者如佛教中有名的萨 太子舍身饲虎 ( 注 7) 及
萨波达王为了救鸽而舍身割肉喂鹰 ( 注 8) ,都是佛陀在过去
生中舍身救命的大悲行例。而《大品经》卷二十七中,萨陀波
仑为闻正法而卖心血髓 ( 注 9) 。《法华经》卷六药王菩萨现
生舍臂、过去生燃身供养《法华经》 ( 注 10) 。 以及佛陀往
世为雪山童子为闻「生灭灭已,寂灭为乐」半偈 ( 注 11) 而
舍身罗刹,都是为法舍命的名例。
在大智度论卷八十八中,引述佛说菩萨舍身无忧之事而说
问曰 「菩萨身非木石,云何众生来割截而不生异心?」
答曰 「有人言 『菩萨久修羼提波罗蜜故能不愁恼,如羼提
仙人被截手足,血皆为乳。』有人言 『菩萨无量世来深修大
慈悲心故,虽有割截亦不愁忧,譬如草木无有瞠心。』有人言
『菩萨深修般若波罗蜜,转身得般若波罗蜜果报,空心故了
了知空。割截身时心亦不动,如外物不动,内亦如是,得般若
果报。故於诸法中无所分别。』有人言 『是菩萨非生死身,
是出三界法性生身,住无漏圣心果报中,故身如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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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能慈念割截者。是菩萨能生如是心故,割截劫夺内外法时,
其心不动 , 是为菩萨希有法。』复次希有法者,如经中说
『我以佛眼见十方如恒河沙等世界中菩萨, 入地狱中令火灭汤
冷以三事教化众生。』... 有菩萨於无量阿僧只劫深行慈心,
外物给施众生意犹不满,并自以身布施,尔乃足满如法华经中
,药王菩萨外物珍宝供养佛,意犹不满,以身为灯供养於佛,
尔乃足满。复次人得外物虽多不以为恩,所以者何?非所爱重
故,得其身时乃能惊感,是故以身布施。 ( 注 12)
我们如果由以上的经证,可知在佛教的传承当中,器官捐
赠在佛教中的推展,应是极为自然合理的。佛法以缘起法则安
立正见,这因缘和合所集聚的世间,若以自身观察,则可依观
身不净、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等四念处为正观;或
依三法印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盘寂静来观察。而不管是依
於上述的佛法见地乃至於扩展到四圣谛、十二因缘等教法,都
能济助吾等善巧观察吾等身心为因缘和合而有,不能执著。所
以,能以这无常的身心来帮助众生延续生命;不仅能实践佛法
最根本的无常、无我正观,又能奉行大善延续众生的生命,这
是何等如理如法之事!
若再以菩萨道来观察器官捐赠的行持,更有深广的意义,
除了上述经典之中,所展述的佛菩萨行持,可为器官捐赠成为
菩萨行的典范之外。我们若以大乘佛教根本二轮──悲智加以
观察,更是若合符节。菩萨行者观自身性空如幻,所以能自在
的捐赠身体,毫无吝惜;另以观众生苦能生起大悲,观众生病
如己之病。所以,用自己的身体来布施众生,使他们延续安住
生命,是每一个菩萨行者,应所当行的。而菩萨行者在布施身
体时,没有决然指定的对象,更能够助益无缘大悲的增长。因
此,器官捐赠完全与菩萨道相吻合,任何一位菩萨道的行者,
实在很难找到反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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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器官捐赠与佛教生命观的交涉
由上述的了知,器官捐赠在佛教当中,其实是十分如理的
行为,也应当推展。但仔细推究,如果只是依世间善道的立场
,在佛教当中推广器官捐赠,不只将佛法肤浅化,甚且失去了
佛法更超越深广的悲心智慧,实在必须严正的探讨。因此,个
人一向主张,佛教徒的器官捐赠,必须是以佛法的立场来思索
,绝不纯然只是人文的的善心关怀而已。佛教徒的器官捐赠,
绝对是依止佛教的宗教内涵与精神,乃至於菩萨道的抉择。所
以,过去在推广「万名菩萨舍身报恩器官捐赠运动」时就谈到
「如果把身体器官当成无知觉的捐赠;这时候,可能会将宗教
精神降低到人文层次 ( 注 13) 。 」就是要真实的面对佛法与
世间对生命看法的差异,而从对生命更深广的见地中,显出佛
法超特的胜义。
首先,当佛法面对器官捐赠时,我们必须先对死亡的问题
,做更深入的探讨。或许,就中国文化思惟习惯当中「未知生
,焉知死?」已内化到每个人的心灵。而就一般的医学而言,
也无从探索死亡当时与死後的世界。但是对佛教徒而言,虽然
像佛陀与许多伟大菩萨过去的本生,可以在生前舍弃头脑、身
体救度众生,但是这毕竟太困难了,而且也与时代因缘不切合
;因此,虽然我们心向往之,也只能心中崇敬引为典范而已。
而在现实的人生中,对於无伤生命的血、髓,可以时时布施,
但对於会伤害生命的器官,也只有在死时方才布施了。但是,
如此一来到底什麽是死亡问题,我们就必须弄清楚。否则,生
命尚存却为了救人而害其性命,那到底是杀生或是救人,就难
以分解了。
死,梵名为 marana,即寿命终尽的意思, 就佛教的看法
是丧失寿(命)、暖(体温)与识(心)三者,而使身体的诸
根变坏的现象。在《杂阿含经》卷二十一中质多罗长者,曾问
伽摩尊者关於死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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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问 「尊者!有几法──若人舍身时,彼身尸卧地,弃於
丘冢间,无心如木石?」答言 「长者!寿、暖及与识,舍身
时俱舍,彼身弃冢间,无心如木石。 ( 注 14)
而《俱舍论》卷五解说寿、暖、识三者的关系为
命根者何?颂曰 命根体即寿 能持暖及识
论曰 命体即寿,故对法言 「云何命根,谓三界寿。」
此复未了,何法名寿,谓有别法能持暖识说名为寿,故世尊言
「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
故有别法,能持暖识相续住因说名为寿。若尔此寿何法能
持,即暖及识还持此寿。若尔三法更互相持,相续转故。何法
先灭,由此灭故余二随灭。 ( 注 15)
而一般对死的看法,是指生命的永远息止,生存现象的消
失;在现代法律中更以血液循环停止,同时呼吸脉搏等生命机
能停止作用来判定死亡。所以,死亡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
瞳孔放大等三种特徵作为徵候,传统上并无疑义。而此种死亡
现象的认知与佛教的死亡观比较,除了在神识的作用上尚有差
异之外,现象上较无差别。
然而近数十年来由於医学的进步,引发两种不同面向的因
缘交涉,促使「死亡」定义,必须再予细分。一、是人工苏醒
术的发达及人工呼吸器的普及;这些医疗科技的进步,使医师
在治疗病人时,可以使用新的医疗仪器维续病人的心跳与呼吸
;即使病人已不可能再恢复生命。因此,以心跳停止、呼吸停
止,做为死亡判定依据发生了困扰。二、由於现代医学的进步
,而发展出新型态的器官移植医疗科技;用来移植的内脏,若
无血液循环、肾脏三十分钟、肝脏三十分钟、心脏六十分钟便
会死亡变坏 ( 注 16) 。 因此,为了使移植的器官保持理想可
用的状态,如能在捐赠器官者死亡之後,仍维持血液循环,就
变得十分重要。所以,逐渐发展出以脑死,来做为判定死亡依
据的新观念。
脑死观念在 1967 年 12 月 3 日, 南非巴纳德医师在开
普敦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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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病患者完成心脏移植手术 ( 注 17) 及 1968 年美国哈佛大
学提出以脑死做为判定死亡依据之後。在 1971 年明尼苏达州
的二位神经外科医师,提出当全脑干已发生不可恢复性的舍坏
, 则生命已达「不回归点」 ( Point of no return ),病人
将没有复活希望,此种「脑干死」,可以不必经由实验室之检
查而完全由临床之检查来判定 ( 注 18) 。 这种观念虽然尚有
争议,但已逐渐被世界各国医师所接受。而我国也在 76 年 6
月 19 日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当中,明订可以脑死做为死亡判
断标准 ( 注 19) 。
虽然,脑死已成为现在死亡判定的潮流。但个人认为,死
亡的定义是发展性的。在还没有更合理的判断基准之前,能接
受这样的因缘的见解与判定。但绝非在内义思惟上,完全的同
意。
而且,过去死亡的法律见解以心跳、呼吸停止,做为死亡
之时,我们似乎以点的立场来界定死亡。但当以脑死来制定时
,可能要将死亡视为一个过程。我们再贴近观察死亡,不管人
以传统方式或脑来判定死亡,身体的细胞并没有完全死亡,头
发、指甲还会继续增长。因此,如果考虑到器官再生利用的问
题,当判定死亡,是要把一个人当做一个「个体」,而不能以
各个细胞是否依然生存为根据。所以,当个体死亡时,不管细
胞是否仍有存活,但此人已死亡;而脑死就是不可逆返的决定
之时 ( 注 20) 。
而当脑死的见解与佛教交涉时,产生了一些可以再探索的
问题。就法律的立场而言,人的死亡,已判定了人在现生权利
的消失。民法第六条说 「人之权利能力,始於出生,终於死
亡。」而佛法的立场,则视一般生命为可能的永续。因此,不
只要观照生前,连正在死亡之时,判定不可逆转的脑死之後的
死亡延续,以及死亡之後的中阴与往生或再生问题,都是佛教
必须探讨的。所以,如果法律与一般医学是以可见的一段从生
至死的立场为根据,则佛法则是以全生相续的立场来看待死亡
,所以不可能以一般法律与医学的立场来对待死亡。
事实上,佛教向来视死亡为生命的转换历程。佛教将有情
众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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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回转生 , 一般分之为四有 ( catvara bhavan),即《俱舍
论》中所说的中有、生有、本有、死有四期 ( 注 21) 。 此四
有的相续轮转构成了生命相续。因此,就佛法的立场而言,死
有的刹那到底是不是与传统死、脑死定义相合,是值得探索的
问题。而在死有之时,神识状态是觉了或无记?假若神识是觉
了,是否会与六根相应,或是透过神经系统觉知外在的触受因
缘?神识何时脱离肉身,从死有转成中阴身的中有?都是抉择
佛法与世间死亡观的交涉的重课题。而这些课题,事实上是应
当重视探讨,尚待用力厘清,但却绝非短时间,能做完全分辨
的。但是,这些问题却同时成为佛教徒器官捐赠所纠葛难清的
困局。所以,我认为当死有、神识与中阴问题尚无法完全厘清
之时,我们可以跳开这个争议,而以广大的菩萨道的立场,来
圆成佛教徒的器官捐赠。 ( 注 22)
肆、器官捐赠与现前一般佛教信仰可能的冲突
佛教认为生命的存有是相续存在的,一般人间的死亡,不
过是一段生死的终结而已,他立即的将面对生命现象的转化相
续。因此,死亡与其说是生命的终止,不如说是生命相续转化
的枢纽。而要远离生命相续的轮回,唯有证入无余涅盘。所以
,佛教的生命关怀除了一般的人文关怀之外,必须要更深刻周
延的涵盖相续不断的生命现象。
佛教关心人的死亡过程,也关心生命死亡之後的趣向,甚
至在经论当中都教导我们观察生命死亡过程的最终情况,而判
断他将往生或再生於何方。如《智者大师别传辑注》卷四中说
( 智者大师 ) 诫维那曰 「人命将终,闻钟磬声,增其正
念,唯长唯久,气尽为期,云何身冷方复响磬?世间哭泣著服
,皆不应为!」言讫跏趺,唱三宝名,如入三昧。以大隋开皇
十七年 ( 597 ),岁次丁巳,十一月二十四日,未时入灭,春
秋六十,僧腊四十。 至於子时,顶上犹暖!( 注 23)
在其後四明大师的辑注中解说人死後转生处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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殁後顶暖,成圣之验也。凡人死有六验 可知其生处,若
从上冷下,至足暖者,生地狱。膝盖暖,生畜生。腰间暖,生
饿鬼。若从下冷上,至心窝暖者,生人。眼处暖生天。顶上暖
,成圣。 又曰 八识六处舍报,验知六道生处也。 ( 注 24)
这样的说法,虽各家略有出入,但大体相同,主要源於经
论与修行者的经验,如《俱舍论》卷十中说
渐死足齐心,最後意识灭,下人天不生,断末摩水等。... 於
命终位何身分中识最後灭。顿命终者意识身根款然总灭。若渐
死者,往下人天,於足齐心如次识灭,谓堕恶趣说名往下,彼
识最後於足处灭。若往人趣识灭於脐,若往生天识灭心处。诸
阿罗汉说名不生,彼最後心亦心处灭。有余师说 「彼灭在顶
,正命终时於足等处身根灭故,意识随灭。临命终时身根渐灭
,至足等处 然都灭。」 ( 注 25)
而《瑜伽师地论》卷一 ( 注 26) 也有相类似的说法。唐
道世的诸经要集述《瑜伽师地论》与《俱舍论》的说法,并引
诸师相传而说
诸师相传 「造善之人,从下冷触,至脐已上暖气後尽,
即生人中。若至头面热气後尽,即生天道。若造恶者,与此相
违,从上至腰,热後尽者,生於鬼趣。从腰至膝热气尽者,生
於畜生。从膝已下乃至脚尽,生地狱中。无学之人入涅盘者,
或在心暖,或在顶也。 ( 注 27)
这二个说法应是上述说法的缘起。这些说法,在藏传密教
也有许多同类的看法。 ( 注 28)
从人的临终至死亡的安置与死後往生的观察,在近代的净
土宗,受到有力的弘扬。这些弘扬!主要来自印光大师与弘一
大师。印光大师在其文钞当中不断的宣扬 「顶圣眼天生天,
人心饿鬼腹,畜牲膝盖离,地狱脚板出 ( 注 29) 。 」的说法
,以示人命终後神识中阴的出处,并以此判断未来往生的方所
。而他更在〈临终三大要与〈临终舟楫〉中开示对临终者的
照护之道。在〈临终三大要〉揭示对临终者要 一、善巧开导
安慰令生正信。二、大家换班念佛,以助净念。三、切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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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动哭泣,以防误事 ( 往生极乐世界之事 )( 注 30) 。 这三
要中的第三要在〈临终舟楫〉中,更加明说
夫人之生也,惟此第八识,其来最先。七六五识,次第後
来。及其死也,亦此八识,其去最後。余识,次第先去。盖第
八识,即人之灵识,俗谓灵魂者是也。然此识既灵,故人初受
母胎时,彼即先来。故儿在母胎中,即为活物。至人死气断之
後,彼不即去,必待至通身冷透,无一点暖气,彼识方去,识
去,则此身毫无知觉矣。若有一处稍暖,彼识尚未曾去,动著
触著,仍知痛苦,此时切忌穿衣、盘腿、搬动等事。若稍触著
,则其痛苦最为难忍,不过口不能言,身不能动而已。考经云
寿、暖、识,三者常不相离。如人生有暖,则有识在,识在
则寿尚未终。古来多有死去三五日而复生者。详载典章,历历
可考。 ( 注 31)
他并引述阿耆达王的故事,来证明临终妄动之非
阿耆达王,立佛塔寺,功德巍巍。临命终时,侍臣持扇,
误堕王面,王痛起瞠,死堕蛇身。缘有功德,後遇沙门,为其
说法。以闻法故,乃脱蛇身,而得生天。观此可知亡者识未去
时,即行穿衣搬动,及即焚化,使其因痛生瞠,更加堕落,宁
非忍心害理,故施惨毒,应思我与亡者,何仇何恨,乃以好心
而作恶缘。 ( 注 32)
所以,他认为临终要
至於安置後事,切勿在病人前谈说。只宜击引磬高声念佛
,必使句句入病人耳,使彼心中常不离佛。木鱼声浊,临终助
念断不宜用。任彼或坐或卧,切莫移动,大家专心念佛,待至
通身冷透,则神识已去,再迟二时,方可洗浴、穿衣。如身冷
转硬,应用热汤淋洗,将热布 於臂肘膝湾,少刻即可回软,
然後盘腿入龛。 至诸事齐毕,尤须常为念佛 ( 注 33) 。
这样的说法,成为临终之时,不能妄动身体的主要依据。
而弘一大师更在〈人生之最後〉一文之中明说命终八时之後方
可哭泣及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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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
既已命终,最切要者,不可急忙移动。虽身染便秽,亦勿
即为洗涤。必须经过八小时後,乃能浴身更衣,常人皆不注意
此事,而最要紧。惟望广劝同人,依此谨慎行之。
命终前後,家人万不可哭。迭有何益,能尽力帮助念佛乃
於亡者有实益耳。若必欲哭者,须俟命终八小时後。
命终之後,念佛已毕,即锁房门。深防他人入内,误触亡
者。必须经过八小时後,乃能浴身更衣。( 前文已言,今再谆
嘱,切记切记。) 因八小时内若移动者,亡人虽不能言,亦觉
痛苦。 ( 注 34)
这样形成了死後八时,神识尚存於身,而且有知有觉,所
以妄动身体,将使亡者产生极大的痛苦,如哑子吃黄连一般,
有苦难述。而尤如印光大师所比喻 「生如活龟脱壳,死如螃
蟹落汤。」当死者已濒受极大痛苦之际,再加以摇动身体,那
实在是万刃齐穿,会使亡者大起瞠心,不只不能往生极乐,而
且将出生恶道,伤害他的无穷来世,所以不可不慎。
死後的神识中阴问题, 自古以来即未有定论 ( 注 35) ;
因此,面临无法彻底明解的现象,在关涉生命体的福祉问题时
,应当倾向接受较为保守的说法。而死後的神识是否依然有作
用?是否依然与六根、神经系统相连结?我们也无法找到决定
的证据。但是碰触到保全生命的悲心,我们当然应当同意在死
後八时不移动身体,是对生命自身与佛教生命关怀的尊重。这
样的主张,在未有器官捐赠问题之前,应当全力争取死者亡後
的生命权利。但在器官捐赠问题出现後,器官捐赠者必须以脑
死来做为死亡判定,并立即摘取身体的器官来救助生者。此时
立即面临了两难冲突,这到底要如何解决呢?
所以,笔者一直强调 佛教徒的器官捐赠,决非一般的器
官捐赠而已,必须先解决宗教上的难题。因为,如果一个佛教
的宗教师以世间的人文立场劝人捐赠器官,并保证死後绝无知
觉;而当亡者捐赠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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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时,却发觉十分的痛楚,而生起瞠心堕入地狱,这业报如何
来算呢?所以,只有以佛教最深层的生命关怀──菩萨精神,
来跳出这个两难的课题,才有办法来推动佛教徒的器官捐赠。
( 注 36)
另外,在推广器官捐赠当中,也面临了中国文化当中「慎
终追远」的观念困局。在《论语》 ( 泰伯篇 ) 中,曾子临终
时说道 「启予足!启予手!诗云 『战战兢兢,如临深渊,
如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这样死後保全其
手的孝道思惟,内化到中国人的心灵深处。所以,死後剖解身
体,似乎也正剖解著文化的血肉与文化中的生命尊严;这也是
极大的难题。
这些难题,我们都必须正面的面对,我们也须肯定她们在
文化上与宗教上的价值,如理的接受。所以,如此一来,我们
必须很深层的以极致的宗教精神──菩萨道的精神来面对。我
们如果假设上述的问题是真实的,那麽一个菩萨行者面临自己
死亡时,是否会愿意承受自己的生命痛苦,而将器官捐赠给大
家呢?所以,在推动「万名菩萨舍身报恩器官捐赠运动时」就
说明 「我们不能保证死後必然无知觉。所以大家勇敢来捐赠
器官,我们说这是一个菩萨道立场的抉择与实践。总之,人生
前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死後亦然。器官捐赠,这是一个菩
萨清明的意志所使然 ( 注 37) !」这其实是将器官捐赠落实
在佛教的深层生命关怀,使每一个佛教徒的捐赠器官,超越死
後八时不动与神识中阴的问题,而成为学习诸佛菩萨行为的菩
萨道。每一个器官捐赠者,都是安立在清明的意志之中,捐赠
器官救助其他生命;此时,就是因此产生被割解时的痛苦,但
是由於我们所行与诸佛菩萨完全合一,所以应当有广大福德。
如果是净土行人,或许能增长往生净土的因缘。但是假如并非
如是,甚至往生恶道,但依然是出於自身菩萨道的抉择是绝无
後悔的。不过事实上,这就如同传说中梁昭明太子将《金刚经》
分解成之十二分,而身陷地狱一般;因为帮助众生的福德因缘
,迅速超拔成就广大的菩萨道。而如果我们安立在佛法的观点
,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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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众生为过去的父母,我们如果将死後身体的器官,在他人身
上继续生存,使我们生命的最後还能点燃生的喜悦,这不就是
圆成更伟大的人间遗爱与大孝,而为大乘菩萨无远弗届的生命
关怀吗?因此,器官捐赠与现在一般佛法的生命观与文化的冲
突,或许可依此找到超越之道。
伍、器官捐赠的困局与超克
事实上,就更深层的观察,器官捐赠根本是一种不得已的
过程。就捐赠者而言,或许是伟大的大爱,对受赠者而言是深
厚的福祉。但就医学技术而言,只是一种短暂而不完美的进步
。希望在廿一世纪,所有由人体摘取器官的行为,完全成为不
需要,我们可以有各种人造的器官来取代。人死後可以得到圆
满的保存,而且享有八小时的绝对宁静。所以在此,我们也可
以观察到,如果将佛教徒的器官捐赠升华为菩萨道的生命关怀
,他所捐赠的是对生命永远的关怀与护育,而不只是器官的捐
赠而已。所以,笔者认为器官捐赠的医学行为,根本是不完美
的生命技术,是必须超越的。
另外在医学技术上,对死亡的检测必须不断的深化与进步
,身为一个佛教徒,我们绝不允许永远的将生命现象的不可回
复,当做生命权利的永远终结。虽然,在目前的因缘条件之下
,我们暂时接受无法超越的事实。但是生命的尊严是必须不断
的深化尊重的。虽然,目前对死亡、脑死都有法律上的检测立
场,但谁决定生?谁决定死?将是我们永远的质问。
而器官捐赠者的大爱,也不能受到不合理的对待。依据中
华民国器官捐赠学会在 84 年 2 月 5 日所公布的研究调查指
出,台湾地区的器官捐赠,太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其中心脏
移植的抛弃率达百分之五十九点三,在二十七位捐赠者中仅完
成了十一位心脏移植。而肝脏的移植使用率竟然只有百分之三
点七,抛弃率达百分之九十六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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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捐赠器官被抛弃的原因,大部是出自於人为因素,而捐赠器
官的不适用仅是一小部分原因 ( 注 38) 。 因此,我们希望所
有的医界与受赠人士,能善体捐赠器官并非仅是物品,而是具
有慈悲精神的生命,必须诚恳合理的面对;而事实上,器官捐
赠中的器官二字,并无法表达这种慈悲行为的真实意含,实在
有过分物化的嫌疑。
由於捐赠器官的使用率过低,显示国内捐赠器官的运用及
分配,有待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而有效率的体系。但如此一来,
也要面对器官捐赠的经济与政治面的问题。事实上,若以经济
面向的课题,来研究器官捐赠的合理性,也是值得严肃来探讨
的。就医疗经济资源的有限性而言,器官捐赠是否会沦为少数
医技的作秀行为,而使其他医疗资源产生不公平性,或是成为
经济与政治力量较强阶级的压迫工具,而扭曲了原始慈悲精神
的展现,是必须不断的监督的。
在器官捐赠之中,也曾造成一些极为遗憾的行为,那就是
器官商品化的问题。虽然,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二条
中明定「提供移植之器官,应以无偿捐赠方式为之。」但在资
本主义的社会中,稀有化本身即造成了强烈需求。 1983 年美
国佛吉尼亚州的医生雅各布斯 ( H.Jacobs ) 即建议成立一个
国际肾脏交易所 ( 注 39) 。 而台湾在民国 80 年也曾出现专
为尿毒病患介绍活肾买卖的仲介公司, 进行活体移植工作
( 注 40) 。 而日本人与阿拉伯人也曾跑到菲律宾买卖器官
( 注 41) 。所以,我们必须注意器官的移植工作;不要成为一
种帝国主义,成为富国或强国利用穷国或弱国的器官。也不要
成为富人或有社会阶级地位的人,来不公平的获取器官。乃至
假器官捐赠而行残暴之事。
在器官来源不易获得之下,中华民国移植医学学会在民国
81 年间有意引进新加坡模式, 推动除非生前声明不做器官捐
赠,否则意外脑死,一律视为器官捐赠 ( 注 42) 。 这种不考
虑死者或家属之意愿而推定捐赠的方式,奥地利、丹麦、波兰
、瑞士、法国等都有类似立法 ( 注 43) 。但若以佛教的观点
视之,应当坚决反对。这种推定论点的根本,是将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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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彻底物化而成为公共财产而来。不只违反佛教的生命相续观
点,也对生命的尊严践踏伤害,更有侵害基本人权的嫌疑。这
样彻底以充裕捐赠器官为目的的实用论调,已伤害了器官捐赠
的崇高意义,对生命的伤害也将十分深远。
陆、结论
基於佛教生命关怀的传承,器官捐赠是十分合理而值得推
广的。但佛教徒的器官捐赠必须依止於佛教的法义与精神来从
事,而并非单纯的人文关怀。因此,如果能够以菩萨道关怀众
生的立场,在清明意志之下,不避死後移植器官,可能导致的
神识痛苦,而捐赠器官这应该是十分符合佛教的生命关怀精神
。
但是,以佛法的生命关怀来捐赠器官是菩萨道的精神。不
过,这绝非菩萨行者唯一的道路,因为菩萨道有各种不同的示
现方式,所以不捐赠器官,并不代表不行菩萨道。而捐赠器官
运动的推广,并不影响佛教徒继续为新亡者争取八小时不动的
安宁时空。
事实上,像印光大师不断为死者争芋蝶亡安宁的权利,著
实令人感动,实在是一位伟大的菩萨行持。像他不断教示我们
亡者临终之时,切记要以亡者为优先,绝不允许生者为图自己
的便利、好看,而伤害死者的死亡权,其实是十分先进的道德
、伦理与宗教理念。如同他所说的
临终一关最为要紧,世有愚人於父母眷属临终时,辄为悲
痛哭泣,洗身换衣。只图世人好看,不计贻害亡人。不念佛者
,且置勿论。即志切往生,临终遇此眷属,多皆破坏正念,仍
留此界。 ( 注 44)
这样不断的呵责生者不重视死者的生命尊严,只为了生人
的利益,可以说是伤害生命的死亡权至深的。所以为新亡者争
取死亡八小时的安宁权利,也是一种尊重生命的道德与菩萨行
的展现。这与菩萨清明决心下的器官捐赠,是可以相辅相成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非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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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决定下的器官捐赠,应属侵害死亡权的行为,应当反对。
器官捐赠是在医学技术未臻完美之前的无奈抉择,但基於
佛教生命关怀的立场,有志的菩萨行者应当欢喜的来参与推广
器官捐赠。但同时我们也必须不断的关注督促医学的进步,并
监督捐赠器官理念、思想与过程中的可能流弊。这样才能真正
落实的推展佛教徒的器官捐赠,使佛教的生命关怀,如实的关
照到生命中的每一个个体、流程与每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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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 注 1) 印光大师在其文钞中,不断的提示这种说法。可参照
印光〈临终三大要〉、〈临终舟楫〉收在《印光大师
全集》册三,台北,佛教出版社,1967 年, 总页数
1772 页及 1539 页。
( 注 2) 前揭书,页 1540。
( 注 3) 弘一〈人生之最後〉收在《弘一文集》,台北,文殊
出版社,1988 年,页 107、页 108。
( 注 4) 《大正藏》,十二册,第 349 部,页 188。
( 注 5) 同注 ( 注 4)。
( 注 6)《大正藏》,二十五册,第 1509 部,页 146。
( 注 7)《金光明经》卷四,《大正藏》十六册, 第 663 部
,页 354。
( 注 8)《六度集经》卷一,《大正藏》,三册,第 1 52 部
,页 1。
( 注 9)《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十七,《大正藏》,八册
,第 223 部,页 418--419。
( 注 10) 《妙法莲华经》, 卷六,《大正藏》九册,第 262
部,页 53 ── 54。
( 注 11) 《大般涅盘经》卷十四,《大正藏》, 十二册,第
374 部,页 450。
( 注 12) 同注 ( 注 6),页 682。
( 注 13) 洪启嵩〈菩萨道的抉择与实践〉、《文殊》,32 期
,1988 年 11 月,页 35。
( 注 14) 《杂阿含经》卷 21,第 567 经。 《大正藏》,二
册,第 99 部,页 150。事实上,在此经中质多罗
长者所续问的问题,也牵涉到佛教死亡观与世间死
亡观冲突的问题。在经中质多罗长者询问入灭尽定
与死亡的差别
复问 「尊者!若死、若入灭尽正受,有差别不?」
答 「舍於寿暖,诸根悉坏,身命分离,是名为死
。灭尽定者,身、口、意行灭,不舍寿命,不离於
暖,诸根不坏,身命相属,此则命终、入灭正受差
别之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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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灭尽定中,是否会产生世间的一切监定为死亡,
而事实上只是入定的现象。因为身、口、意行都灭
尽,甚至脑中的意识行动与呼吸都停止,就现在法
律与医学的见解都已死亡。从经论中的记载观察,
笔者认为这绝对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可忘记广钦老
和尚,当初在福建承天寺後山洞入定数月时,也曾
被视为死亡,差一点付之一炬,如果不是弘一大师
的阻止,那有到台湾弘法的广钦老和尚。这一个问
题在本文中无法仔细的探讨,但笔者认为要正视这
种特例的可能性。但也绝不能以此做为抗拒器官捐
赠的佐证。
( 注 15) 《阿毗达摩俱舍论》卷五,《大正藏》, 二十九册
,第 1558 部,页 26。
( 注 16) 朱树勋〈器官移植纵横谈〉,《健康世界》, 一六
○期, 1989 年 4 月号,页 52。
( 注 17) 黄丁全《医事法概论》,高雄,前程出版社,1 989
年,页 313。
( 注 18) 洪祖培〈什麽是脑死〉,《健康世界》, 180 期,
1990 年 12 月号 ,页 61。
( 注 19) 黄文鸿、陈春山主编《健保医药法令集》, 台北,
景泰文化出版,1994 年,176 页。
( 注 20) 同注 ( 注 18), 页 63。
( 注 21) 同注 ( 注 15 ),卷十,页 54。
( 注 22) 请参照注 ( 注 13) 同文,页 34──35。及当期社
论〈不敢求好死〉,页 213。
( 注 23) 章安编著, 四明原注《天台智者大师别传辑注》,
台北, 中华文献编撰社,1983 年,页 134。
( 注 24) 同注 ( 注 23)。
( 注 25) 同注 ( 注 15),卷十,页 56。
( 注 26)《瑜伽师地论》卷一, 《大正藏》, 三十册, 第
1579 部,页 282。
( 注 27) 唐道世《诸经要集》卷十九,《大正藏》, 五十四
册,第 2123 部,页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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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8) 可参照吉祥大师造,贡噶上师传授, 释满空翻译之
〈显明大密妙义深道六法引导广论〉,台北,金刚赠
经会,1979 年,页 93。 密教在处理诸身窍的往生
比一般显教更细密, 如此书中就列出
┌──────────┬─────────┐
│ 各 窍 │ 往 生 处 │
├──────────┼─────────┤
│ 梵穴 │ 持明空行 │
├──────────┼─────────┤
│ 眉际 │ 色界 │
├──────────┼─────────┤
│ 眼 │ 人道 │
├──────────┼─────────┤
│ 耳 │ 似人道修罗 │
├──────────┼─────────┤
│ 鼻 │ 夜叉 │
├──────────┼─────────┤
│ 口 │ 饿鬼 │
├──────────┼─────────┤
│ 脐 │ 欲界天人 │
├──────────┼─────────┤
│ 密处小便 │ 旁生、畜生 │
├──────────┼─────────┤
│ 大便处 │ 地狱 │
│ │ │
└──────────┴─────────┘
易如元萨迦派莎南屹罗集译的《大乘要道密集》
( 又名《道果延晖集》 ) 中,转相临终要门也要同
类的说法。台北,自由出版社,1986 年,页 146。
而藏密各派的经论也皆有各自传承说法, 但大同小
异。
( 注 29) 印光〈一切念佛人往生及不往生之证据、《印光
大师全集》册五, 总页数页 3266。
( 注 30) 同注 ( 注 1) 〈临终三大要〉,1768 ~ 1771 页
。
( 注 31) 同注 ( 注 1) 〈临终舟楫〉,1539 页。
( 注 32) 同注 ( 注 31)。
( 注 33) 同注 ( 注 31), 页 1540。
( 注 34) 同注。 ( 注 3)
( 注 35) 就《大毗婆沙论》卷六十九,北本《大般涅盘经》
卷十八,《成实论》卷三等记载诸部派中,对中有
的存在与否论诤盛起。应理论者依说一切有部之说
主张中有实存。分别论者依《异部宗轮论》之说,
认为
中有不存在。此说为大众部、说出世部、杂胤部
与化地部之主张。
( 注 36) 同注 ( 注 13)。
( 注 37) 「万名菩萨舍身报恩器官捐赠运动」器官捐赠表之
说明。
( 注 38) 陈美琼报导〈中国时报〉第七版, 84 年 2 月 6
日。
( 注 39) 同注 ( 注 17),页 352。
( 注 40)《台湾医界》,三十四卷第二期,1991 年 1 月号
,页 12。
( 注 41) 同注 ( 注 16)。
( 注 42)〈民生报 医药新闻版〉, 民国 81 年 11 月 10
日。
( 注 43) 邱仁宗〈生死之间〉, 中华书局, 198 8 年,页
209。
( 注 44) 印光法师嘉言录〈示临终切要〉,同注 ( 注 1),
15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