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

             杨政河

         台大哲学论评(第六期)
       民国七十二年一月(1983年1月)

            一、前言

      「因果律」( Causality 或 Causal principle )并
    不是佛家所单独具有,在西方哲学或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与
    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里面,就常常会提到或讨论「因果律
    」的各项理则。因为凡是一个「现象」的产生,必有形成此
    一「现象」的原因在先,然後才会产生此一「现象」的结果
    。「因」与「果」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由於有前「因」
    才会生出後「果」,後「果」必可追溯前「因」,循环不已
    ,相因而生,相辅而成,互为因果,递嬗变迁,先後连续,
    关系承接,纵横交错,如此便形成宇宙的理网,使得世间的
    万事万物都无法超脱它的思想领域。倘若我们对於这些自然
    法则都能具有很深切的了解,那麽在日常生活里面,不论是
    遇到任何遭遇,都能任运自在,随缘处之泰然,也就不会有
    大惊小怪之感,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是也。

      在佛学的领域中,「因果律」可以说是佛法的中心课题
    之一。只不过佛法里面的「因果律」特别著重於伦理道德的
    关系上。(1) 佛家鼓励人要种善「因」,可以得善「果」。
    使人有不怕死的念头,如果你今生遭受到苦难,或许是你前
    生曾经种下恶「因」所致。换句话说,为了求得来生能获得
    善「果」,那麽你今生非种善「因」不可。利用这种观念的
    互相推演,对於促进善良风气的养成以及社会的安定,至关
    重要。最主要的是因为佛法强调人类思想行为所产生的业力
    ( Karma ),张澄基教授在「佛学今诠」业力论中说: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
        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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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阅演培法师著「佛教之缘起观」,页 206 ~ 207。
    2 参阅张澄基教授著「佛学今注」(上)页74。慧炬出版社
     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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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有此因必有此果,它已经成为佛学思想的基础,而
    且可以贯通「过去」、「现在」、「未来」,形成所谓「三
    世因果论」,勉励人改过迁善,努力造善「因」,以期获得
    善「果」而脱离轮回的生死苦海。(3) 达到涅盘解脱的境界。
      在大般涅盘经 陈如品说:
       众生从业而有果报,如是果报则有三种:一者现报;
       二者生报;三者後报。(4)
      而它的另一段又说:
       我佛法中或有从因知果,或有从果知因,我佛法中有
       过去业有现在业。(5)
      从这二段经文中可以得知,佛教为何要强调善恶之报,
    如影随形,三世因果, 循环不失的道理。又譬如「诸恶莫作
    ,众善奉行,自净其心,诸佛所教」(6),这也是佛教启
    示「因果律」的结论,所以在在处处都在勉人为善去恶,消
    除染业,彰显净业。所谓「果地觉为因地心」,华严经中强
    调因赅果海,果彻因圆;并有所谓因地不真,果招迂曲的说
    法。因此,三世因果的说法,可说是佛教修己度众的理论根
    据,含有甚深的妙谛, 岂可以迷信( super-stition )视
    之?
      然而究竟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因」与「果
    」间到底具有何种关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笔
    者将从分析哲学之观点著手,俾能从中寻出佛家因果法则的
    理论根据,或许将会有助於某些人对佛教所产生不必要的误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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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佛家把生死区分为分段生死与变异生死二种。认为众生以
    有漏之善、不善为亲因,以烦恼障为助缘,所感的三界粗异
    孰果。由於三界众生各随其业力因缘,而定其形体、寿命、
    分限、段落等,称为分段生死,如果以诸无漏有分别为亲因
    ,以所知障为助缘,所感的界外净土殊胜细异熟果,其身为
    变异身。菩萨由於有智慧的拣择,迷惑渐减,悟证渐增,转
    变改易鄙劣身命,而为殊胜妙严。其身或大或小,其寿或长
    或短,皆无一定的齐限。由於有变易,所以可称变异生死,
    像因移果易,舍所住位,认为菩萨因地所修,破一分无明明
    一分本智,即变生灭的妄想易为无生的真心。

    4 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599下。
    5 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602下。
    6 英文译偈: To cease from all evil, To do what is
     good, To cleanse one's mind: This is the aduice of
     all the Budd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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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果关联的认识
      何谓「原因」( Cause )? 任何人只要想探讨因果法
    则时,他就必须从此开始。也就是说,当我们遇到某些问题
    时,就必须先由所产生的事件起因去探讨,或者是看它的完
    成部分去求取,所谓追因溯果,是也。从这里面我们可以假
    设, 那些被产生或被完成的事件视之为「结果」( Effect
    简称 E ), 而导致 E 发生的因素称为「原因」( Cause
    简称 C )。 由於有 C,所以才产生 E,那麽 C 与 E 之间
    就存在著因果关联的关系。但是有关因果关联的问题必须 
    含有下列三种条件之一。譬如:
      (1)充足又必要条件(sufficient-necessary
        condition)。
      (2)充足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3)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
    即当这些条件具足时,C与E之间才会有因果法则可言。
      当 C 发生时,就某种程度而言, E 「必须」发生,这
    即指 C 与 E 之间的「必然关联」(necessary connection
    )。 提到「必须」( must ),有几个概念需
    要如下说明的:( 7 )
      ( 1 )语气问题: 例如「你必须在夜晚十二时以前回
    来,否则.... 」,这是强制性的语气, 意思是说倘若你不
    依令而行,那麽将会有受处罚的可能。又譬如「既然我向人
    借了钱,我就必须还钱」,或譬如「你今晚必须来参加我的
    宴会」。这两句话的语气,就不像第一句那麽强硬,它只是
    表示「如果我不还钱的话,我将会失去信用或其他」,和「
    如果你不来的话,你将会失掉 X、Y、Z 的任一机会」。 另
    外一种更弱的语气,如「明天我们要去野餐的天气,希望必
    须是晴朗的」,意思是表示我们非常渴望明天有个好的天气
    。
      ( 2 )「推论」问题( inference ),例如:「若 p
    为真,且 p 蕴含 q,则 q 必须为真( If P is true, and
    P implies q, then q must be true )。这个 q 系从前提
    p 演绎出来的, 但是这并不是意味著 q 本身是「真」的,
    只是在当 p 为真时,而且 p 蕴含 q 的情况下,则 q 才会
    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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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John Hospers, "Cause, Determinism, and Freedom" in
    the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Chapter 5, (Prentie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
    N.J 1967) P.P. 281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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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必须」系指具有一种「逻辑的必然」(
    orgical necessity ),它存於「前提」和「结论」之间(
    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conclusion ) 。 这个「
    结论」就是「所以 q 必须为真」。 此外,「必须」也可应
    用於归纳语句之中,例如:「从犯罪的各种事实来看,他必
    定是凶手」,意思是说,由各种条件的归纳来看,便可以得
    知,所以他必定是凶手。

      ( 3 )指明「必要条件」的问题, 如 A 是 B 产生的
    必要条件,如果缺乏 A,则 B 便不发生, 像空气是人类生
    命的必要条件,没有空气就没有生命,表示生命的发生,非
    先有空气不可,空气就是生命的必要条件。不过空气并非生
    命的充足条件,没有空气,固然没有生命,可是有空气不见
    得必有生命,诚如墨子所说:「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
    是也。

      了解「必须」的概念之後,我们必须再进一步来探讨「
    必须」和「因果律」的关联问题,不过在要讨论「因果律」
    之前, 势必要先厘清某些容易「混淆」( confusion )的
    观念。

      ( 1 )「因果律」和「逻辑的必然」之混淆, 所谓「
    逻辑的必然」就是指如果前提是真和论证是有效( valid
    )时,则结论必然为真。有些陈述语句:如「 A 是 B 」,
    那不是「逻辑的必然」,谈不上「因果律」。如果一个句子
    是「若....... 则....... 」的形式时,这是指在某种条件
    之下会产生某种结果,其中存在著「因果律」,是至为显然
    。又譬如「石头必会掉下来」和「水必须往低下处流」、「
    有机体必会死亡」等语句,都不能算具有「逻辑的必然」,
    扯不上「因果律」,因为这些现象乃是来自「自然律」中的
    发展法则的必然表现。
      ( 2 )「自然法则」( laws of nature )和「法规
    」( Presciptive laws )的混淆。在「法规」里面,无形
    中强迫你非如此做不可,否则你将会遭到不利的结果,如「
    你必须在晚上十一时以前回家, 否则...... 」,你自己被
    迫要去做某件事情,否则你将要受到处罚。又譬如法律规定
    你开车时速不得超过九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否则你将
    受到处罚。这些语句是具有强烈的情绪意义,意思是说「你
    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否则你将受罚」。但是一般人容易把
    「叙述的法则」( descriptive law )和「法规」(
    prescriptive law )搞乱,例如:「水必须往下流」, 这
    水被「自然秩序」( natural order )的同一性所驱使而
    往下流,这乃是属於一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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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的法则,并不是属於强制性的「法规」所应使然。

      ( 3 )语言为万物有灵论者( animism ),如人类在
    使用之时所导致的混淆。本来人类有其自己的「意志」,而
    且都是顺著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但是对无生命的石头和
    水则无「意志」,所以「水必须往下流」并无「被迫」之意
    ,然而一般人相信「万物有灵论者」,却把无生命的东西赋
    予「灵」的属性,例如一般诗人或文人,常把无生命之物给
    拟人化了,他们会说:「岩石之裂痕像打呵欠」,又说:「
    火车不耐烦地离开了」,万物有灵论者的文字容易令人产生
    误解。追究其实际原因,就在於有生命的生灵方有被迫做某
    件事的可能,无生命之物所发生的现象只是随顺著自然的法
    则,不应该以「有灵」观念去形容它,由於它所使用的文字
    容易令人产生迷惑,而且并不具有逻辑的意义。

    (一)休姆的因果哲学( 8 )
      近代英国的哲学家休姆( David Hume 1711-1776 )对
    「原因」所下的定义是:
      「 C 是 E 的原因, 倘若而且唯有( 1 ) C 在 E 之
    前,和( 2 ) C 和 E 同时有规律地发生」。

      因此,休姆便主张「原因」就是「联合发生」( constant
    conjunction )的现象。 所谓「 C 是 E 的原因」,意思是说:
    「 C 和 E 在联合状态下发生」,所以每当 C 出现时,E也会
    很有规律地紧跟著发生( C is regularly followed by E )
    ,由此可说 C 是 E 的原因,意思是说,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
    C一加入时,E都会出现,这样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 C 加入
    而 E 只是偶然出现,那就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休姆认为「
    因果关系」可用「 若~则~总是」(If ~ then ~ always」
    来表示。而「原因」只不过表明「联合发生」的规律性会产生
    什麽结果而已。它本身不是「什麽」?只是表明某种「关系」
    而已。

      对於休姆的「联合发生」的说法,也不是十分正确,虽
    然有很多「例子」可以被用来证明「联合发生」可能性,但
    是它们并不是「因果律」的例子,譬如红绿灯与车辆通行,
    当红灯亮时,车辆不准通行,绿灯亮时,车辆才
    ───────────────
    8 'Ibidem',pp.28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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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通行,虽然红灯持续联合发生,但是它并不是「因果
    律」,又譬如有很多「例子」具有「因果律」但是它们并不
    是「联合发生」,例如擦火柴棒来点火,并不是每一次都能
    点燃,但是在擦火柴棒点燃之间,确实具有「因果律」。最
    主要的是休姆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可用感觉来解释,即
    使科学所讲的「因果律」也不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秩序,而是
    一种主观的「联合作用」。虽然他肯定了经验论的前提,可
    是连我们「心」的存在也值得怀疑。在他看来「因果律」也
    不过是一种主观的见解,而不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自明的
    原理。我们在经验的历程上往往会产生两种印象(
    impression ),先後发生,有甲就有乙, 每回都如此,所
    以我们自然而然地就养成了一种习惯,以为这两种印象是有
    联合性的,下次甲再发生时,就预料乙不久也必然要出现;
    并且还断定乙的产生完全是甲所致,但真正讲起来,这不过
    是我们的想像,并不是我们确实所观察到的事实,我们真正
    观察到的只是甲在乙之前,并不能观察到甲具有一种什麽能
    力使乙出现;而且甲、乙虽然以往是先後发现,未必在现在
    见到有了甲,就一定会再产生乙。因此,所谓「因果联合关
    系」,也只能说是或然的,而不能说是必然的。甚至可以说
    ,因果关系并非客观存在的条理,而只是主观的联想作用,
    甲、乙二印象总是先後发生,所以有甲就联想到有乙。直言
    之,「因果律」不是自然明显的原理或者超乎经验以上的法
    则, 而是从习惯或经验得来的一种观念( idea )( 9 )
    。

      依据休姆对以上的说法,认为宇宙间并没有客观的因果
    关系,可是在实际生活方面,我们不妨承认有我、有物、有
    因果,然而并不等於说用理智去探求事理,所以休姆只好走
    上怀疑论( Sceptism )之途,我们的知识不过仅限於盖然
    率( Probabilism )的程度而已。

   (二)米勒的因果哲学(10)

      为了弥补休姆学说的不足,英国的另一位哲学家米勒(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乃提出了「原因就是指充
    分条件」之说,他认为「原因」并不等於「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只表示和「因果律」有关,而且成为「原因」的
    「因子」( Causal factor ),并不就等於「原因」。
    ──────────────
    9 Ibidem, P.P 290~295
    10 Ibidem, P.P 29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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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我们首先必须要说明「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
    的意义:
    ( 1 )「必要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 C 就没有 E;
        或如果有 E,就会有 C。
    ( 2 )「充分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 E,就没有 C。

      米勒所提的「充分条件」的确可以补救休姆在证明「因
    果律」的缺点,他举出以物质的燃烧为例,物质的燃烧与否
    ,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 1 )有可燃烧的物质,( 2
    )具备适当的温度,( 3 )具足充分的氧气。 当这三个条
    件具足时,物质才会燃烧,倘若缺乏其中的任一条件,都无
    法引发燃烧的现象。在这个例子中,对於每一个个别的条件
    而言,它们都是「必要条件」,但是当每个条件都聚集在一
    起时,将会形成「充分条件」,这就会成为任何事件发生的
    「原因」。

      我们看到底米勒对「原因」所做的解释是麽?他说:「
    原因就是所有条件的总合,包括正的、反的条件,通通聚集
    起来」( The Cause is the sum of talal of the
    Conditions, Positive and Negative taken orgether )
    ,换句话说,导致任何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许多「条件
    」的组合,在因果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

      然而,米勒的观点未必就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须
    用到的法则,这是由於一般人多半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为重
    要的原因(所谓重要的原因就是指使事件发生的最後因或近
    因、究极因),例如韩国前总统朴正熙被该国中央情报局长
    金载圭所枪杀,有关此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至为复杂,但
    是一般人只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重要的原因来解释,自然就
    无法了解事件发生的真相。 因此米勒认为所有的( Causal
    factors )都和结果所发生的事件具有密切的关系,他所作
    的这种说法很能合乎科学对「原因」的定义。若就科学的态
    度来说,他们坚信自然界的现象到处都存在著因果律,亦即
    凡事必有其因,在「原因」当中可以预想到结果,两者之间
    ,必然具有相即不离的关系。一个科学家不只要明确地叙述
    一个事件,更需要寻出其原因,因此因果律可说是世上一切
    学问的根本。米勒在此,即然说明充分条件系由许多条件所
    聚集而成的,但是否每一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呢?不一
    定如此。假设:①C1+C2+C3→E
           ②C4+C5+C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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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麽对於 E 的发生有两个「充分条件」, 但是如果有
    某些条件重叠时,例如
    假设①C1+C2+C3→E
      ②C1+C2+C4→E
    如此, C1 和 C2 就成为 E 的「必要条件」,C3 和 C4 则
    否,因为 E 的发生并不直接依赖 C3 和 C4。

      由以上的分析,便可看出在「充分条件」中,有时会包
    含太多的条件,这时只好找出他们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出来
    ,自然便可以断定何者是「原因」?何者不是「原因」?

    (三)因果哲学的经验观察

      这里我们所要问的是到底我们对「原因」所知道的限度
    有多少呢? 有没有所谓「先验知识」( priori knowledge
    )呢? 一般人通常都仰赖「经验的观察」( empirical of
    servation )可是这到底是怎麽样来观察呢?可以从二方面
    来探讨:
      ( 1 )如果要想知道 C 是否为 E 的必要条件, 那麽
    我们就必须先要区别分类的各个条件,并且在透过观察时发
    现,如果没有 C 时,那麽 E 是否会出现呢?
      ( 2 )如果要想进一步了解, 到底 C 是否为 E 的充
    分条件,那麽在进行实验时加上的 C 的部分,看看 E 是否
    会发生。

      在我们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是否有某些现
    象会发生,而且所获得的结果是否对「过去」、「现在」、
    「未来」都可以得到印证?事实上,我们只能根据过去和现
    在的经验来推测未来, 由此所得到对某种可能程度而已(
    degree of possibility )。

   (四)其他学派的因果哲学( 11 )

      虽然米勒对「原因」的定义接近科学所下的定义,但是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能还会产生和米勒的定义不相一致
    ,究竟在日常生活当中对「原因」的看法如何呢?现在我们
    再根据 R.G.Callingwood ( 1889-1943 )
    ──────────────
    11 Ibidem, P.P. 297~305.


    91 页


      的说法,他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建立在人与人(
    person-to-person)互相依存的活动关系上。人与人间互相
    产生「推动力」( orgpelling force ),彼此互相以某种
    方式去行动,例如「律师的信促使某人偿付债款」,这就是
    「能作因之人」( Human agent )对另一「被作用人」的
    影响。换言之,我们置某人於某种状况下,促使某人有去做
    某事的「意向」( intension )。

      高氏( Collingwood ), 又指出另外一种对「原因」
    的感觉, 他说是建立在「人与事」( person-to-thing )
    的关系上。 在这方面,高氏强调「操作技术」(
    manipulatory technique )。换句话说,某一「事件」的
    「原因」是指示给我们所能「操作」或「处理」的状况,
    例如「事件 Y 的原因是什麽?」在此就表示我们如何用自
    己的意志去产生或防止 Y 事件的发生? 」既然在「人对人
    」的关系上,我们试想要去改变他人的行动,所以我们也能
    改变自然界的事件。因此,一般人认为他们在做某事是为了
    达到某事的发生,这种现象的模式就是:

      条件( Conditions ) + 操作技术( Manipulatory
    technique )→结果( Effect )。

      所以,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所认为是「原因」的条件
    ,就是我们所能操作或处理者,但是他们并不是「充分条件
    」,不过,那个能使「结果」得以发生的这些条件仍然是「
    必要条件」。

      另外, 有某些哲学家, 像 H.L.A.Hart (哈氏)和
    A.M.Honore (何氏),却对「原因」和「条件」提出严格
    的区分。

      至於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说:C 是 E 的原因,虽然
    我们不能确定 E 是否很有规律地跟随著 C 而发生,并且还
    尚未找出它发生的「通则」( generalization )。其实,
    我们需要「通则」也许是对的,虽然「通则」不容易得知,
    但是从经验观察方面,仍有寻求「通则」的必要。例如有人
    说 A 的死亡系受太阳黑点( sunspots )的影响所致, 虽
    然没有任何经验显示死亡和太阳黑点有关,我们仍然需要寻
    求一个「通则」。

      前面我们提到哈氏与何氏二位哲学家认为「原因」乃是
    指脱离常规, 致令「事件」( Event )产生的「因子」(
    Cause foctor )。 换言之,「原因」的一般意义系指当一
    个「原因」在本质上有某事件干预它在正常状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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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事件」进行的方向,如此便会产生另外的一个「
    结果」。唯有这样和正常情况比较下才能显出差异的,而且
    这才是真正的「原因」。举个例子来说,在法庭上对人死亡
    「原因」的判定和科学上对人死亡「原因」的判定并不一样
    ,而一般日常生活所感到兴趣的就是接近法庭上的想法。例
    如:「此人因何致死?」科学家说:「此人系因缺乏氧气致
    死」,法官对此说法并不感兴趣,因为法官并不想知道在一
    般情况下导致人死亡的「充分条件」,他只想知道在这时候
    ,令某人死亡的原因是什麽?科学家说:

      「在何种条件下,这类事件总会发生的?」法官(或一
    般人)或许要说:「这事件的原因是什麽?」「为什麽这事
    件在正常情况下不发生呢?」因此,根据哈氏与何氏的说法
    ,所谓「原因」就是指当我们所做的某件事在正常情况下,
    有了偏差( deuiation from the norm ), 当这些偏差发
    生时,这「事」就是所指的「原因」。

      在真实的世界里面,没有一样事物或有机体是固定不变
    的,也没有一样东西的性质是恒常不动的。但是研究者本身
    的能力,倘若希望能对社会现象作详细解释及预测,那麽他
    就不得不假设「事件」是可以重复的,东西的性质在某段时
    间内是维持不变的;否则他便无法将各个单一「事件」加以
    概括化( generalization ),而建构出一套抽象的理论模
    式,来对现实世界作预测的评估。不过,一个理论愈能普遍
    应用,其抽象程度也就愈大,而且所需要的假设也就愈多了。

      从这一个观点上来看,便可以发现社会科学的因果律显
    然无法像佛教那样能作详细而严格的说明,它对於某些求不
    得的「原因」,便使用假定,以等待被证实。这一种方式,
    固然要受到某些能力所限制;从另一方面来看,由於他们所
    关照的层面较窄,只限於现实社会中可以观察到的现象,绝
    对不像佛教能贯通三世因果那样的综合观察,自然也就很少
    作历史性的长期推论,因为它必须要接受时空的某些限制。
    但是无论如何,因果律已成为一个科学研究者,了解真实世
    界的一个好方法,让他们藉著因果的原则来剔除,或作为不
    断修正与现有资料所不符合的因果模式,以发展和累积理论
    ,使其研究结果更趋近於真实。( 12 )

    ────────────
    12 参阅慧炬月刊第 223 民国 72 年元月 15 日出版,姚丽
    香著,「佛学与社会科学之因果论比较」页 23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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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果律逻辑架构的分析

   (一)因果律的定律

      「因」就是「原因」,「果」即是「结果」。所谓「因
    果」即「如是因生如是果」。在宇宙间,不论大小「事件」
    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与「结果」;科学上如水遇冷而结
    冰,遇热而产生蒸气,冷与热是「因」:冰和蒸气是「果」
    。在易经坤卦文言中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
    必有余殃。」就是指此而言。换句话说,每一个「事件」都
    各有一组「充分条件」,则 E 必然会发生。 在佛教里面常
    采用植物的因果关系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来说明众
    生心理活动时所产生的行为, 也就是说: 种了好的因子(
    Causal factors )必得善果,种了坏的因子必得恶果。 或
    许我们可以替「因果律」下个定义:

      「所谓因果律, 就是在宇宙中对每一事件 E 而言,当
    有一组条件 C 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发生时,则 E 的情况立即
    产生」。

    举个例子来说:

        可以燃烧的物质+温度+氧气→燃烧

           C1 C2 C3 E

    C1+C2+C3 都发生时即成「充分条件」, 方能产生 E,即表
    示在 C1+C2+C3与E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经验的解释( the empirical interprelation )

      有时候当我们所找出的「因果条件」(causal
    conditions )能被经验所证实, 但是有时候却找不到经验
    所能证实的条件, 也就是找不到「经验的通则」(empirical
    generalization)时,我们能否认「因果律」吗?不能。盖因
    找不到「原因」,并不是表示「因果」不存在,只是表示我们
    尚未获知或人类的无知( ignorance )而已。

    此外, 按照经验的观察, 因果的组合有下列四种情形:(
    13 )

    (1)C1→E1 C1→E1
    (2)C1→E1 C2→E2
    ─────────────────────
    13 同注 6 John Hospers,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P.P.312~314.


    94页


   (1)C1→E1  C2→E1
   (2)C1→E1  C1→E2

      第一种情形表示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
    完全正确。第二种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结
    果」,完全正确。第三种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产生相同
    的「结果」,可能被接受,盖因在不同的「原因」中,可能
    存有相似的条件,或有某些重叠的「必要条件」,致使「结
    果」相同。

      至於第四种情形表示相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
    」,最不可能被接受,这到底应该如何来加以解释呢?既然
    「结果」不同,显然其「原因」必定也有不同之处,或许是
    另有其隐藏的「原因」也说不定,可是纵令你历经千百万年
    可能也无法找到,那是由於我们的「无知」而不是不存在。
    既然如此,那麽第四种情形所具有的两个 C1 ,实际上并不
    完全一样, 只能说「接近」( not the same but
    approximately ),因此应当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不
    足为奇的。又譬如「原因」中的条件如果相同,有时候还要
    受到时空因素的限制,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过像
    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三)因果律的先验论(apriori)(14)

    就因果律的先验论具有三种不同的假设:

      ( 1 )分析性的( analytic )先验论, 如果命题是
    每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这是分析性的,在「结果」和「原
    因」之间有相关性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事件,除非它有
    「原因」,否则是不能称为「结果」。由於因果律在陈述每
    一个「事件」时,也只不过是个「事件」而已,而且那也是
    某事的「结果」( effect of something ), 换句话说,
    由某事件而导致某种结果,这种说法就是属於分析性的先验
    论。

      ( 2 )综合性的( Synsetic )先验论, 如果此一命
    题能成立的话,就不是经验的因果律,因果在一般的命题中
    所显示出来的每个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些「原因」,或尚未
    被发现的「原因」。

      ( 3 )假设性的( assumption )先验论, 在我们所
    认为的「因果律」中,
    ────────────────
    14 Ibidem, P.315.


    95页


    是认为它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真的」,
    这只是一种假设性的先验论。 又譬如说:当 C 不同时,则
    E 也不同,这也仅仅是一种假设。

    (四)科学的解释(15)

     按照科学家的说法,「因果律」既非「後设」的(
    posteriori ),亦非「先验」,所谓「後设」是指「经验
    的陈述」( empirical statement )。 因此,「因果律」
    本身既非「真」亦非「假」( neither true nor false )
    , 它只不过在告诉我们「关於某事」( about something
    )的规则, 因此, 「因果律」并不是一项「命题」(
    poposrtion ), 它既不「真」也不「假」,就好像在「比
    赛规则」( the rule of game ),例如棒球比赛规则,它
    本身既不真也不假,只不过告诉我们如果能够按照它的规定
    去做,将能使比赛进行得很顺利而已。

      此外,科学家又认为所有的因果关系都依靠彼此间的接
    触之後的感应而生( all causation is by contact ),
    盖因任何一种行动,都需要仰赖一连串的接触而令「事件」
    发生,在 C 和 E 之间,呈现连续而紧密的过程,其距离是
    相当的接近。

      当今科学昌明,理论科学的日新月异,无论是任何事物
    的形成,都有其因果关系与规则的建立,而且科学方法原本
    是基於因果知识,也就是「因此而生彼」。我们有理由相信
    「事出有因」这句话,纵然有「例外」现象的发生,也并不
    是表示无「因」,只是表示我们的「无知」而已。至於对於
    因果知识的运用,乃由於先行推理,继之以试验分析,知道
    事物形成的因果关系。如此再行总合多「因」,以获得至终
    的「果」。这种法则,无论用之於物理、化学以及其他自然
    科学,与社会科学之中,应该是没有不通达的。

    四、佛教因果哲学的探讨

      佛教所说的因果律是强调每个「事件」都有它形成的「
    原因」,不论这「原因」是心灵的,还是物质的,也不论它
    是有机体的、无机体的、人的或非人的。换句话说,佛教的
    因果律在说明宇宙存在的法则,因为任何一件事
    ──────────────────
    15 Ibidem, P.P. 317 ~ 318.

    96页


      情的发生,在这事件发生之前的条件和它的因素所形成
    的「必然结果」( necessitate ), 透过逻辑分析之後,
    便会发现佛家所说的「因果律」是必须合於理论根据才算站
    得住,它绝不是「定命论」( fatalism 或称神意论),所
    谓「定命论」是指人的一切作为和命运皆由神所安排,虽然
    持此论者同意每件事的发生也都有原因,但是这种「原因」
    系由神的力量来作决定,它否定人类具有能力来改变事项的
    能力,可是此项原则必须先预设「神意」的存在才可以,可
    是「定命论」却经不起分析逻辑的解析,因为它否定人类具
    有「自由意志」,於情於理都不当,不像佛家所说的理论较
    为具体。

      在佛法的「因果律」中常提到「因中有果,果中有因」
    ,在「唯识新裁撷汇」中,唐大圆说:

        凡自类相熏,则因果异时而成,异类相熏,则因果
        同时而成。所以者何?例如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
        子,此三法展转相熏,则如天秤之称物,此头低下
        若干寸,而彼头上昂亦若干寸,此低昂之度相等,
        以彼种灭时,即现生时,或现灭时即种生时,故名
        「因果同时」。至种生种,现生现,以是同类,则
        必前灭後,才生故曰因果异时。」( 16 )


      这一段话就是在说明因果律。当种子生现行时,种子就
    是「原因」,而现行便是「结果」;当现行熏种子时,那麽
    现行又变为「原因」,而种子又成为「结果」,像这样展转
    轮回互相熏习所生的变化就是「因果律」。如果我们用逻辑
    的语言来解说时,即指「每个阶段都是下一个阶段的充分条
    件」( Each step is a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next step ),兹就此一事件画图说明如下:(注:当 C为
    E 的充分条件时,E 一定会发生。)

        ┌────┐ ┌────┐ ┌────┐
    ┌─┐ │┌─┐ │ │ ┌─┐│ │┌─┐ │
    │C1│→││E1│C2│→│C3│E2││→ ││E3│C4│→.....
    └─┘ │└─┘ │ │ └─┘│ │└─┘ │
        └────┘ └────┘ └────┘

      当 C1 产生时,E1 乃成了产生 E2 的「原因」 C2,如
    此类推下去,可知「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把「因」和「
    果」用在不同场合,将会得出不同的关系和意义。事实上,
    「因果」乃是在说明「事件」演变的关系,它的实质意义就
    是如「指月」的「指」,它只是告诉我们,每件事情的发展
    ──────────────────
    16 参阅唯识新裁撷汇慈光杂志社印行, 佛学演讲集唐大圆
    居士讲,第十一节种现之熏习,页38。


    97页


      到了某种情况,其结果将会如何发生,我们在研究「因
    果」,千万不要被「因果」二字所缚,它不过是「方便」说
    法而已,岂可加以执著呢?

      另外在佛教俱舍宗的哲学中,有详细罗列十因说法,即
    包含了六个主因,四个次因,又称「六因四缘」。特分别解
    说如下:( 17 )

      ( 1 )能作因:凡能凑集事物, 使之现起的原因、条
    件皆属之,即产生结果的主要原因。

      ( 2 )俱有因:对於现起事物在因与果间, 若相互为
    主从关系,即指因果同时现起者属之,或称一起作用的两个
    以上的原因。

      ( 3 )同类因:因与果的性质相同者, 或助成同类的
    其他因子的原因称为同类因。

      ( 4 )相应因: 即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任何
    行为、任何事实、任何环境,因果相为呼应,如心与心所的
    关系一样。

      ( 5 )偏行因:通贯於杂染的心意识中, 使人产生种
    种怀疑、错误、无知等见解而炽盛烦恼者。

      ( 6 )异熟因:即指因果性质不同, 在不同时间、地
    点产生结果的原因。唐大圆说:「异熟亦有三义:谓阿赖由
    前世造业之因,而今得此果报,其成熟不一时。故谓异时而
    熟。又因时造业,性是善或恶,及其成熟,则共变为无记性
    ,故亦名异类而熟。又自未熟之因,至已熟之果,中间当经
    许多变异,故亦名变异而熟。」( 18 )譬如人死後所得的
    果报,随因的善恶而生变化。

      就四缘来说,「缘」是指关系条件,因为诸法因缘生,
    宇宙万象的生起,必须各种条件与关系凑集在一起,才能产
    生,然而综合各种关系与条件的性质,不外乎有下列四种:

      ( 1 )亲因缘:这缘的效力与因相同, 对於凑集事物
    有直接的关系,如水与风为生起波浪的原因。

      ( 2 )等无间缘(次第缘):即依次第而生, 「果」
    是紧随其「因」而来,可以说它是构成有情意识能前後相续
    不断的缘。如波浪的相逐。

      ( 3 )所缘缘(对象之缘): 指能现起主观意识的客
    观对象,例如有一个对象或外境可以作为发生的「原因」。
    ──────────────────
    17 参阅佛教哲学要义,高桥顺次郎著,蓝吉富译, 正文书
    局出版,页 68 ~ 69。

    18 同注16 ,第十节藏识之三藏及三相。


    98页


      ( 4 )增上缘:对於凑集事物有其间接的关系, 它能
    促成所有持续发展的缘,以达到事物发展到顶点的最有力的
    「原因」,例如暴风雨为促使船身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

    然後再依据前面的六因四缘所产生的事物又可以分为五项如
    下:

    (1)增上果:由能作因所成之果。
    (2)异熟果:由异熟因所成之果。
    (3)等流果:由同类、遍行二因所成之果。
    (4)士用果:由俱有、相应二因所成之果。
    (5)离系果:若离惑业,修习圣道, 由此断除一切烦恼的,
          称为离系果。

      由以上所说的六因、四缘、五果,便可得知,佛法中对
    「因」的画分是比西方哲学来得精细,它不但涵盖有经验层
    次的「因」,也具有超越经验的层次。我们在追求更根本的
    「原因」时,便能把时间的三态给贯穿起来,才能如实把握
    住真正的「原因」和「因果律」,如果我们把这六因、四缘
    、五果,应用米勒的观念来说明时,那麽,六因、四缘、五
    果,均可作为任何「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而且佛法
    里面所说的「充分条件」他们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周密,比米
    勒的说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佛法不但强调了「因果律」的复杂性,像前面所
    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三世因果」的说
    法,把「过去」、「现在」、「未来」给贯穿起来,然後对
    人类的行为和命运作一番合理的解释。不过究极言之,佛教
    这一套「三世因果」的说法,也是属於方便说,他仅是指出
    众生轮回的原则,在假设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三态中发
    生,不过他特别强调以人为为主体的「因果律」,还特别注
    重伦理道德的观念,由此才产生「因果报应」的学说,其目
    的在於由於万法「因果律」的解释,可以应用到伦理道德的
    「因果律」。像陶希圣先生在「我们急需明确的宗教政策」
    中说: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国未曾相随转化为佛教国家。到
    了近世,基督教进入中国,中国仍未转化为基督教国家。反
    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须融合中国的伦理思想与思范,方
    才能够在中国立足生根。」( 19 )

      陶先生所言极是,佛教传入中国,必先由中国固有的社
    会组织的伦理典型相
    ───────────────────
    19 参阅「宗教学术讲座专辑」中华民国宗教哲学研究社印
      行,页 3。


    99页


    融化是佛教的华化,而其中「因果轮回」学说,深中於民族
    意识的底层,对於广泛生活的活动空间,具有至高无上的支
    配力量。而且中国人大多应用儒家的道德观念和佛家的因果
    观念互为表里,来范围人类的活动空间,解释人生的现象。

      在古德的颂语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
    遇时,果报还自受。」古诗上也说:「千百年来碗里羹,怨
    深如海恨难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听屠门夜半声。」佛说
    因果经说:「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
    作者是。」可见透过「因果律」的说明,可以使人更进一步
    了解佛家的「业力哲学」的重要。张澄基教授曾对「业力」
    下了一个定义: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
    」( 20 )

    张教授又把业力分成六类来说明:

    (1)业力是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e)。
    (2)业力是一种神秘(karma a mystery)。
    (3)业力是一种命运(karma as a fate)。
    (4)业力是一种关系(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
      ①极共业圈、②大共业圈、③国族共业圈、④各别共业圈、
      ⑤不共业圈、⑥极不共业圈、⑦最极不共业圈。
    (5)业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
    (6)业力是形成人格气质之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ce
      that molds man's character)。

      无论业力是指什麽?如果我们透过「因果律」的解析,
    我们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结果的「必然关系」。至於
    在「业力」影响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会和「因果之必
    然性」相矛盾呢?不会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无论在
    什麽原因之下发生某些结果,只要这个「原因」和我们有关
    ,那麽对我们的「自由意志」并没有绝对的约束作用。虽然
    我们可能要受到「其他人」( other people )、「环境条
    件」( environment conditions ), 甚至「个人的条件
    」( conditions in yourself 如遗传气质 heredit-
    ────────────────────
    20 同注 2


    100 页


      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环境 early enacronment
    、习惯型态 habit-patterns )之影响,像这些近乎不可抗
    拒的「驱策力」( urges )表面上限制了我们的「自由意
    志」, 事实上, 「自由意志」绝不会受「宇宙因果律」(
    universal causality )的约束。因为在这些限制条件的背
    後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而人既是行为的「能作因」,在
    本质上,「自由意志」和行为之间乃构成了一种函数关系(
    function ),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 「自由意志」的
    程度便会有大小的差别。例如,我们对於「欲望」的控制,
    有些人透过「自我锻链」( self-disciple )和「意志力
    量」( will power )即可达到,有些人则无法达到,其差
    异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尽管我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
    能控制,但是那并不表示我们即无「自由意志」。在程度上
    ,我们仍然能够自由地关心某些事,但是并不是「全部的事
    」,因为这并不能妨碍「因果律」的理论解析,即使说「自
    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范围之内,可是要使「事件」
    发生的「充分条件」并不完全在我们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
    就某些程度而言,我们仍然相对地具有「希望」和选择的「
    自由」,这或许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

    五、结论

      由以上对「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对「因果律
    」的看法最为深入,这是由於佛家所讨论的范围不但含盖经
    验的层次,而且能贯穿时间的三态,像十二因缘说:无明、
    行是过去因;识、名色、六入、触、受等支是现在果,爱、
    取、有是现在因;生、老死是未来果,如此形成颠扑不破的
    「宇宙因果律」,才能对宇宙万法的原理作个合理的解释;
    另一方面,它可使众生对於「三世因果」论中明白「因果报
    应」的「必然结果」,令众生知所警惕,了解「业力」的果
    报,才不致为非作歹,如此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和建立人间净
    土,更进一步了脱生死,共证涅盘。

      因此,从「因果律」的永恒性,将可令佛教的理论变为
    严谨地被建立起来,我们几乎可以从任何一卷佛经中,均可
    发现「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来阐明万法
    生灭无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伦理的

    101 页

      「因果律」。虽然佛经中并没有直接应用逻辑解析的观
    点来解释「因果律」,但是我们却可以用逻辑解析的方法,
    来帮我们对佛教「因果律」作更进一步的了解。透过解析之
    後,对佛教的思想将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因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欢在「事件」发生後再
    去探讨「原因」, 并且喜欢把「因果因子」( Causal
    factors )之一当作是全部的原因,并认为如果这个因子是
    在当前,那麽其结果总会发生。其实,事件的发生背後必有
    很多相关的条件(即充分条件),只要因果条件具足,那麽
    「结果」总是跟著发生。所以米勒对因果的看法较为正确,
    也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稳住方向
    盘,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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