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河
台大哲学论评(第六期)
民国七十二年一月(1983年1月)
一、前言
「因果律」( Causality 或 Causal principle )并
不是佛家所单独具有,在西方哲学或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与
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里面,就常常会提到或讨论「因果律
」的各项理则。因为凡是一个「现象」的产生,必有形成此
一「现象」的原因在先,然後才会产生此一「现象」的结果
。「因」与「果」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由於有前「因」
才会生出後「果」,後「果」必可追溯前「因」,循环不已
,相因而生,相辅而成,互为因果,递嬗变迁,先後连续,
关系承接,纵横交错,如此便形成宇宙的理网,使得世间的
万事万物都无法超脱它的思想领域。倘若我们对於这些自然
法则都能具有很深切的了解,那麽在日常生活里面,不论是
遇到任何遭遇,都能任运自在,随缘处之泰然,也就不会有
大惊小怪之感,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是也。
在佛学的领域中,「因果律」可以说是佛法的中心课题
之一。只不过佛法里面的「因果律」特别著重於伦理道德的
关系上。(1) 佛家鼓励人要种善「因」,可以得善「果」。
使人有不怕死的念头,如果你今生遭受到苦难,或许是你前
生曾经种下恶「因」所致。换句话说,为了求得来生能获得
善「果」,那麽你今生非种善「因」不可。利用这种观念的
互相推演,对於促进善良风气的养成以及社会的安定,至关
重要。最主要的是因为佛法强调人类思想行为所产生的业力
( Karma ),张澄基教授在「佛学今诠」业力论中说: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
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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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演培法师著「佛教之缘起观」,页 206 ~ 207。
2 参阅张澄基教授著「佛学今注」(上)页74。慧炬出版社
印行。
84页
所谓有此因必有此果,它已经成为佛学思想的基础,而
且可以贯通「过去」、「现在」、「未来」,形成所谓「三
世因果论」,勉励人改过迁善,努力造善「因」,以期获得
善「果」而脱离轮回的生死苦海。(3) 达到涅盘解脱的境界。
在大般涅盘经 陈如品说:
众生从业而有果报,如是果报则有三种:一者现报;
二者生报;三者後报。(4)
而它的另一段又说:
我佛法中或有从因知果,或有从果知因,我佛法中有
过去业有现在业。(5)
从这二段经文中可以得知,佛教为何要强调善恶之报,
如影随形,三世因果, 循环不失的道理。又譬如「诸恶莫作
,众善奉行,自净其心,诸佛所教」(6),这也是佛教启
示「因果律」的结论,所以在在处处都在勉人为善去恶,消
除染业,彰显净业。所谓「果地觉为因地心」,华严经中强
调因赅果海,果彻因圆;并有所谓因地不真,果招迂曲的说
法。因此,三世因果的说法,可说是佛教修己度众的理论根
据,含有甚深的妙谛, 岂可以迷信( super-stition )视
之?
然而究竟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因」与「果
」间到底具有何种关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笔
者将从分析哲学之观点著手,俾能从中寻出佛家因果法则的
理论根据,或许将会有助於某些人对佛教所产生不必要的误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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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佛家把生死区分为分段生死与变异生死二种。认为众生以
有漏之善、不善为亲因,以烦恼障为助缘,所感的三界粗异
孰果。由於三界众生各随其业力因缘,而定其形体、寿命、
分限、段落等,称为分段生死,如果以诸无漏有分别为亲因
,以所知障为助缘,所感的界外净土殊胜细异熟果,其身为
变异身。菩萨由於有智慧的拣择,迷惑渐减,悟证渐增,转
变改易鄙劣身命,而为殊胜妙严。其身或大或小,其寿或长
或短,皆无一定的齐限。由於有变易,所以可称变异生死,
像因移果易,舍所住位,认为菩萨因地所修,破一分无明明
一分本智,即变生灭的妄想易为无生的真心。
4 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599下。
5 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602下。
6 英文译偈: To cease from all evil, To do what is
good, To cleanse one's mind: This is the aduice of
all the Buddhas.
85页
二、因果关联的认识
何谓「原因」( Cause )? 任何人只要想探讨因果法
则时,他就必须从此开始。也就是说,当我们遇到某些问题
时,就必须先由所产生的事件起因去探讨,或者是看它的完
成部分去求取,所谓追因溯果,是也。从这里面我们可以假
设, 那些被产生或被完成的事件视之为「结果」( Effect
简称 E ), 而导致 E 发生的因素称为「原因」( Cause
简称 C )。 由於有 C,所以才产生 E,那麽 C 与 E 之间
就存在著因果关联的关系。但是有关因果关联的问题必须
含有下列三种条件之一。譬如:
(1)充足又必要条件(sufficient-necessary
condition)。
(2)充足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3)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
即当这些条件具足时,C与E之间才会有因果法则可言。
当 C 发生时,就某种程度而言, E 「必须」发生,这
即指 C 与 E 之间的「必然关联」(necessary connection
)。 提到「必须」( must ),有几个概念需
要如下说明的:( 7 )
( 1 )语气问题: 例如「你必须在夜晚十二时以前回
来,否则.... 」,这是强制性的语气, 意思是说倘若你不
依令而行,那麽将会有受处罚的可能。又譬如「既然我向人
借了钱,我就必须还钱」,或譬如「你今晚必须来参加我的
宴会」。这两句话的语气,就不像第一句那麽强硬,它只是
表示「如果我不还钱的话,我将会失去信用或其他」,和「
如果你不来的话,你将会失掉 X、Y、Z 的任一机会」。 另
外一种更弱的语气,如「明天我们要去野餐的天气,希望必
须是晴朗的」,意思是表示我们非常渴望明天有个好的天气
。
( 2 )「推论」问题( inference ),例如:「若 p
为真,且 p 蕴含 q,则 q 必须为真( If P is true, and
P implies q, then q must be true )。这个 q 系从前提
p 演绎出来的, 但是这并不是意味著 q 本身是「真」的,
只是在当 p 为真时,而且 p 蕴含 q 的情况下,则 q 才会
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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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ohn Hospers, "Cause, Determinism, and Freedom" in
the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Chapter 5, (Prentie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
N.J 1967) P.P. 281 ~ 282
86页
这里的「必须」系指具有一种「逻辑的必然」(
orgical necessity ),它存於「前提」和「结论」之间(
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conclusion ) 。 这个「
结论」就是「所以 q 必须为真」。 此外,「必须」也可应
用於归纳语句之中,例如:「从犯罪的各种事实来看,他必
定是凶手」,意思是说,由各种条件的归纳来看,便可以得
知,所以他必定是凶手。
( 3 )指明「必要条件」的问题, 如 A 是 B 产生的
必要条件,如果缺乏 A,则 B 便不发生, 像空气是人类生
命的必要条件,没有空气就没有生命,表示生命的发生,非
先有空气不可,空气就是生命的必要条件。不过空气并非生
命的充足条件,没有空气,固然没有生命,可是有空气不见
得必有生命,诚如墨子所说:「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
是也。
了解「必须」的概念之後,我们必须再进一步来探讨「
必须」和「因果律」的关联问题,不过在要讨论「因果律」
之前, 势必要先厘清某些容易「混淆」( confusion )的
观念。
( 1 )「因果律」和「逻辑的必然」之混淆, 所谓「
逻辑的必然」就是指如果前提是真和论证是有效( valid
)时,则结论必然为真。有些陈述语句:如「 A 是 B 」,
那不是「逻辑的必然」,谈不上「因果律」。如果一个句子
是「若....... 则....... 」的形式时,这是指在某种条件
之下会产生某种结果,其中存在著「因果律」,是至为显然
。又譬如「石头必会掉下来」和「水必须往低下处流」、「
有机体必会死亡」等语句,都不能算具有「逻辑的必然」,
扯不上「因果律」,因为这些现象乃是来自「自然律」中的
发展法则的必然表现。
( 2 )「自然法则」( laws of nature )和「法规
」( Presciptive laws )的混淆。在「法规」里面,无形
中强迫你非如此做不可,否则你将会遭到不利的结果,如「
你必须在晚上十一时以前回家, 否则...... 」,你自己被
迫要去做某件事情,否则你将要受到处罚。又譬如法律规定
你开车时速不得超过九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否则你将
受到处罚。这些语句是具有强烈的情绪意义,意思是说「你
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否则你将受罚」。但是一般人容易把
「叙述的法则」( descriptive law )和「法规」(
prescriptive law )搞乱,例如:「水必须往下流」, 这
水被「自然秩序」( natural order )的同一性所驱使而
往下流,这乃是属於一种叙述
87页
性的法则,并不是属於强制性的「法规」所应使然。
( 3 )语言为万物有灵论者( animism ),如人类在
使用之时所导致的混淆。本来人类有其自己的「意志」,而
且都是顺著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但是对无生命的石头和
水则无「意志」,所以「水必须往下流」并无「被迫」之意
,然而一般人相信「万物有灵论者」,却把无生命的东西赋
予「灵」的属性,例如一般诗人或文人,常把无生命之物给
拟人化了,他们会说:「岩石之裂痕像打呵欠」,又说:「
火车不耐烦地离开了」,万物有灵论者的文字容易令人产生
误解。追究其实际原因,就在於有生命的生灵方有被迫做某
件事的可能,无生命之物所发生的现象只是随顺著自然的法
则,不应该以「有灵」观念去形容它,由於它所使用的文字
容易令人产生迷惑,而且并不具有逻辑的意义。
(一)休姆的因果哲学( 8 )
近代英国的哲学家休姆( David Hume 1711-1776 )对
「原因」所下的定义是:
「 C 是 E 的原因, 倘若而且唯有( 1 ) C 在 E 之
前,和( 2 ) C 和 E 同时有规律地发生」。
因此,休姆便主张「原因」就是「联合发生」( constant
conjunction )的现象。 所谓「 C 是 E 的原因」,意思是说:
「 C 和 E 在联合状态下发生」,所以每当 C 出现时,E也会
很有规律地紧跟著发生( C is regularly followed by E )
,由此可说 C 是 E 的原因,意思是说,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
C一加入时,E都会出现,这样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 C 加入
而 E 只是偶然出现,那就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休姆认为「
因果关系」可用「 若~则~总是」(If ~ then ~ always」
来表示。而「原因」只不过表明「联合发生」的规律性会产生
什麽结果而已。它本身不是「什麽」?只是表明某种「关系」
而已。
对於休姆的「联合发生」的说法,也不是十分正确,虽
然有很多「例子」可以被用来证明「联合发生」可能性,但
是它们并不是「因果律」的例子,譬如红绿灯与车辆通行,
当红灯亮时,车辆不准通行,绿灯亮时,车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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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bidem',pp.287~290。
88页
可通行,虽然红灯持续联合发生,但是它并不是「因果
律」,又譬如有很多「例子」具有「因果律」但是它们并不
是「联合发生」,例如擦火柴棒来点火,并不是每一次都能
点燃,但是在擦火柴棒点燃之间,确实具有「因果律」。最
主要的是休姆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可用感觉来解释,即
使科学所讲的「因果律」也不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秩序,而是
一种主观的「联合作用」。虽然他肯定了经验论的前提,可
是连我们「心」的存在也值得怀疑。在他看来「因果律」也
不过是一种主观的见解,而不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自明的
原理。我们在经验的历程上往往会产生两种印象(
impression ),先後发生,有甲就有乙, 每回都如此,所
以我们自然而然地就养成了一种习惯,以为这两种印象是有
联合性的,下次甲再发生时,就预料乙不久也必然要出现;
并且还断定乙的产生完全是甲所致,但真正讲起来,这不过
是我们的想像,并不是我们确实所观察到的事实,我们真正
观察到的只是甲在乙之前,并不能观察到甲具有一种什麽能
力使乙出现;而且甲、乙虽然以往是先後发现,未必在现在
见到有了甲,就一定会再产生乙。因此,所谓「因果联合关
系」,也只能说是或然的,而不能说是必然的。甚至可以说
,因果关系并非客观存在的条理,而只是主观的联想作用,
甲、乙二印象总是先後发生,所以有甲就联想到有乙。直言
之,「因果律」不是自然明显的原理或者超乎经验以上的法
则, 而是从习惯或经验得来的一种观念( idea )( 9 )
。
依据休姆对以上的说法,认为宇宙间并没有客观的因果
关系,可是在实际生活方面,我们不妨承认有我、有物、有
因果,然而并不等於说用理智去探求事理,所以休姆只好走
上怀疑论( Sceptism )之途,我们的知识不过仅限於盖然
率( Probabilism )的程度而已。
(二)米勒的因果哲学(10)
为了弥补休姆学说的不足,英国的另一位哲学家米勒(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乃提出了「原因就是指充
分条件」之说,他认为「原因」并不等於「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只表示和「因果律」有关,而且成为「原因」的
「因子」( Causal factor ),并不就等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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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bidem, P.P 290~295
10 Ibidem, P.P 295~297
89页
这里我们首先必须要说明「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
的意义:
( 1 )「必要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 C 就没有 E;
或如果有 E,就会有 C。
( 2 )「充分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 E,就没有 C。
米勒所提的「充分条件」的确可以补救休姆在证明「因
果律」的缺点,他举出以物质的燃烧为例,物质的燃烧与否
,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 1 )有可燃烧的物质,( 2
)具备适当的温度,( 3 )具足充分的氧气。 当这三个条
件具足时,物质才会燃烧,倘若缺乏其中的任一条件,都无
法引发燃烧的现象。在这个例子中,对於每一个个别的条件
而言,它们都是「必要条件」,但是当每个条件都聚集在一
起时,将会形成「充分条件」,这就会成为任何事件发生的
「原因」。
我们看到底米勒对「原因」所做的解释是麽?他说:「
原因就是所有条件的总合,包括正的、反的条件,通通聚集
起来」( The Cause is the sum of talal of the
Conditions, Positive and Negative taken orgether )
,换句话说,导致任何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许多「条件
」的组合,在因果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
然而,米勒的观点未必就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须
用到的法则,这是由於一般人多半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为重
要的原因(所谓重要的原因就是指使事件发生的最後因或近
因、究极因),例如韩国前总统朴正熙被该国中央情报局长
金载圭所枪杀,有关此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至为复杂,但
是一般人只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重要的原因来解释,自然就
无法了解事件发生的真相。 因此米勒认为所有的( Causal
factors )都和结果所发生的事件具有密切的关系,他所作
的这种说法很能合乎科学对「原因」的定义。若就科学的态
度来说,他们坚信自然界的现象到处都存在著因果律,亦即
凡事必有其因,在「原因」当中可以预想到结果,两者之间
,必然具有相即不离的关系。一个科学家不只要明确地叙述
一个事件,更需要寻出其原因,因此因果律可说是世上一切
学问的根本。米勒在此,即然说明充分条件系由许多条件所
聚集而成的,但是否每一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呢?不一
定如此。假设:①C1+C2+C3→E
②C4+C5+C6→E
90页
那麽对於 E 的发生有两个「充分条件」, 但是如果有
某些条件重叠时,例如
假设①C1+C2+C3→E
②C1+C2+C4→E
如此, C1 和 C2 就成为 E 的「必要条件」,C3 和 C4 则
否,因为 E 的发生并不直接依赖 C3 和 C4。
由以上的分析,便可看出在「充分条件」中,有时会包
含太多的条件,这时只好找出他们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出来
,自然便可以断定何者是「原因」?何者不是「原因」?
(三)因果哲学的经验观察
这里我们所要问的是到底我们对「原因」所知道的限度
有多少呢? 有没有所谓「先验知识」( priori knowledge
)呢? 一般人通常都仰赖「经验的观察」( empirical of
servation )可是这到底是怎麽样来观察呢?可以从二方面
来探讨:
( 1 )如果要想知道 C 是否为 E 的必要条件, 那麽
我们就必须先要区别分类的各个条件,并且在透过观察时发
现,如果没有 C 时,那麽 E 是否会出现呢?
( 2 )如果要想进一步了解, 到底 C 是否为 E 的充
分条件,那麽在进行实验时加上的 C 的部分,看看 E 是否
会发生。
在我们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是否有某些现
象会发生,而且所获得的结果是否对「过去」、「现在」、
「未来」都可以得到印证?事实上,我们只能根据过去和现
在的经验来推测未来, 由此所得到对某种可能程度而已(
degree of possibility )。
(四)其他学派的因果哲学( 11 )
虽然米勒对「原因」的定义接近科学所下的定义,但是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能还会产生和米勒的定义不相一致
,究竟在日常生活当中对「原因」的看法如何呢?现在我们
再根据 R.G.Callingwood ( 1889-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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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Ibidem, P.P. 297~305.
91 页
的说法,他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建立在人与人(
person-to-person)互相依存的活动关系上。人与人间互相
产生「推动力」( orgpelling force ),彼此互相以某种
方式去行动,例如「律师的信促使某人偿付债款」,这就是
「能作因之人」( Human agent )对另一「被作用人」的
影响。换言之,我们置某人於某种状况下,促使某人有去做
某事的「意向」( intension )。
高氏( Collingwood ), 又指出另外一种对「原因」
的感觉, 他说是建立在「人与事」( person-to-thing )
的关系上。 在这方面,高氏强调「操作技术」(
manipulatory technique )。换句话说,某一「事件」的
「原因」是指示给我们所能「操作」或「处理」的状况,
例如「事件 Y 的原因是什麽?」在此就表示我们如何用自
己的意志去产生或防止 Y 事件的发生? 」既然在「人对人
」的关系上,我们试想要去改变他人的行动,所以我们也能
改变自然界的事件。因此,一般人认为他们在做某事是为了
达到某事的发生,这种现象的模式就是:
条件( Conditions ) + 操作技术( Manipulatory
technique )→结果( Effect )。
所以,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所认为是「原因」的条件
,就是我们所能操作或处理者,但是他们并不是「充分条件
」,不过,那个能使「结果」得以发生的这些条件仍然是「
必要条件」。
另外, 有某些哲学家, 像 H.L.A.Hart (哈氏)和
A.M.Honore (何氏),却对「原因」和「条件」提出严格
的区分。
至於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说:C 是 E 的原因,虽然
我们不能确定 E 是否很有规律地跟随著 C 而发生,并且还
尚未找出它发生的「通则」( generalization )。其实,
我们需要「通则」也许是对的,虽然「通则」不容易得知,
但是从经验观察方面,仍有寻求「通则」的必要。例如有人
说 A 的死亡系受太阳黑点( sunspots )的影响所致, 虽
然没有任何经验显示死亡和太阳黑点有关,我们仍然需要寻
求一个「通则」。
前面我们提到哈氏与何氏二位哲学家认为「原因」乃是
指脱离常规, 致令「事件」( Event )产生的「因子」(
Cause foctor )。 换言之,「原因」的一般意义系指当一
个「原因」在本质上有某事件干预它在正常状况下,
92页
影响「事件」进行的方向,如此便会产生另外的一个「
结果」。唯有这样和正常情况比较下才能显出差异的,而且
这才是真正的「原因」。举个例子来说,在法庭上对人死亡
「原因」的判定和科学上对人死亡「原因」的判定并不一样
,而一般日常生活所感到兴趣的就是接近法庭上的想法。例
如:「此人因何致死?」科学家说:「此人系因缺乏氧气致
死」,法官对此说法并不感兴趣,因为法官并不想知道在一
般情况下导致人死亡的「充分条件」,他只想知道在这时候
,令某人死亡的原因是什麽?科学家说:
「在何种条件下,这类事件总会发生的?」法官(或一
般人)或许要说:「这事件的原因是什麽?」「为什麽这事
件在正常情况下不发生呢?」因此,根据哈氏与何氏的说法
,所谓「原因」就是指当我们所做的某件事在正常情况下,
有了偏差( deuiation from the norm ), 当这些偏差发
生时,这「事」就是所指的「原因」。
在真实的世界里面,没有一样事物或有机体是固定不变
的,也没有一样东西的性质是恒常不动的。但是研究者本身
的能力,倘若希望能对社会现象作详细解释及预测,那麽他
就不得不假设「事件」是可以重复的,东西的性质在某段时
间内是维持不变的;否则他便无法将各个单一「事件」加以
概括化( generalization ),而建构出一套抽象的理论模
式,来对现实世界作预测的评估。不过,一个理论愈能普遍
应用,其抽象程度也就愈大,而且所需要的假设也就愈多了。
从这一个观点上来看,便可以发现社会科学的因果律显
然无法像佛教那样能作详细而严格的说明,它对於某些求不
得的「原因」,便使用假定,以等待被证实。这一种方式,
固然要受到某些能力所限制;从另一方面来看,由於他们所
关照的层面较窄,只限於现实社会中可以观察到的现象,绝
对不像佛教能贯通三世因果那样的综合观察,自然也就很少
作历史性的长期推论,因为它必须要接受时空的某些限制。
但是无论如何,因果律已成为一个科学研究者,了解真实世
界的一个好方法,让他们藉著因果的原则来剔除,或作为不
断修正与现有资料所不符合的因果模式,以发展和累积理论
,使其研究结果更趋近於真实。( 12 )
────────────
12 参阅慧炬月刊第 223 民国 72 年元月 15 日出版,姚丽
香著,「佛学与社会科学之因果论比较」页 23 上。
93页
三、因果律逻辑架构的分析
(一)因果律的定律
「因」就是「原因」,「果」即是「结果」。所谓「因
果」即「如是因生如是果」。在宇宙间,不论大小「事件」
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与「结果」;科学上如水遇冷而结
冰,遇热而产生蒸气,冷与热是「因」:冰和蒸气是「果」
。在易经坤卦文言中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
必有余殃。」就是指此而言。换句话说,每一个「事件」都
各有一组「充分条件」,则 E 必然会发生。 在佛教里面常
采用植物的因果关系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来说明众
生心理活动时所产生的行为, 也就是说: 种了好的因子(
Causal factors )必得善果,种了坏的因子必得恶果。 或
许我们可以替「因果律」下个定义:
「所谓因果律, 就是在宇宙中对每一事件 E 而言,当
有一组条件 C 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发生时,则 E 的情况立即
产生」。
举个例子来说:
可以燃烧的物质+温度+氧气→燃烧
C1 C2 C3 E
C1+C2+C3 都发生时即成「充分条件」, 方能产生 E,即表
示在 C1+C2+C3与E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经验的解释( the empirical interprelation )
有时候当我们所找出的「因果条件」(causal
conditions )能被经验所证实, 但是有时候却找不到经验
所能证实的条件, 也就是找不到「经验的通则」(empirical
generalization)时,我们能否认「因果律」吗?不能。盖因
找不到「原因」,并不是表示「因果」不存在,只是表示我们
尚未获知或人类的无知( ignorance )而已。
此外, 按照经验的观察, 因果的组合有下列四种情形:(
13 )
(1)C1→E1 C1→E1
(2)C1→E1 C2→E2
─────────────────────
13 同注 6 John Hospers,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P.P.312~314.
94页
(1)C1→E1 C2→E1
(2)C1→E1 C1→E2
第一种情形表示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
完全正确。第二种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结
果」,完全正确。第三种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产生相同
的「结果」,可能被接受,盖因在不同的「原因」中,可能
存有相似的条件,或有某些重叠的「必要条件」,致使「结
果」相同。
至於第四种情形表示相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
」,最不可能被接受,这到底应该如何来加以解释呢?既然
「结果」不同,显然其「原因」必定也有不同之处,或许是
另有其隐藏的「原因」也说不定,可是纵令你历经千百万年
可能也无法找到,那是由於我们的「无知」而不是不存在。
既然如此,那麽第四种情形所具有的两个 C1 ,实际上并不
完全一样, 只能说「接近」( not the same but
approximately ),因此应当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不
足为奇的。又譬如「原因」中的条件如果相同,有时候还要
受到时空因素的限制,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过像
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三)因果律的先验论(apriori)(14)
就因果律的先验论具有三种不同的假设:
( 1 )分析性的( analytic )先验论, 如果命题是
每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这是分析性的,在「结果」和「原
因」之间有相关性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事件,除非它有
「原因」,否则是不能称为「结果」。由於因果律在陈述每
一个「事件」时,也只不过是个「事件」而已,而且那也是
某事的「结果」( effect of something ), 换句话说,
由某事件而导致某种结果,这种说法就是属於分析性的先验
论。
( 2 )综合性的( Synsetic )先验论, 如果此一命
题能成立的话,就不是经验的因果律,因果在一般的命题中
所显示出来的每个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些「原因」,或尚未
被发现的「原因」。
( 3 )假设性的( assumption )先验论, 在我们所
认为的「因果律」中,
────────────────
14 Ibidem, P.315.
95页
是认为它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真的」,
这只是一种假设性的先验论。 又譬如说:当 C 不同时,则
E 也不同,这也仅仅是一种假设。
(四)科学的解释(15)
按照科学家的说法,「因果律」既非「後设」的(
posteriori ),亦非「先验」,所谓「後设」是指「经验
的陈述」( empirical statement )。 因此,「因果律」
本身既非「真」亦非「假」( neither true nor false )
, 它只不过在告诉我们「关於某事」( about something
)的规则, 因此, 「因果律」并不是一项「命题」(
poposrtion ), 它既不「真」也不「假」,就好像在「比
赛规则」( the rule of game ),例如棒球比赛规则,它
本身既不真也不假,只不过告诉我们如果能够按照它的规定
去做,将能使比赛进行得很顺利而已。
此外,科学家又认为所有的因果关系都依靠彼此间的接
触之後的感应而生( all causation is by contact ),
盖因任何一种行动,都需要仰赖一连串的接触而令「事件」
发生,在 C 和 E 之间,呈现连续而紧密的过程,其距离是
相当的接近。
当今科学昌明,理论科学的日新月异,无论是任何事物
的形成,都有其因果关系与规则的建立,而且科学方法原本
是基於因果知识,也就是「因此而生彼」。我们有理由相信
「事出有因」这句话,纵然有「例外」现象的发生,也并不
是表示无「因」,只是表示我们的「无知」而已。至於对於
因果知识的运用,乃由於先行推理,继之以试验分析,知道
事物形成的因果关系。如此再行总合多「因」,以获得至终
的「果」。这种法则,无论用之於物理、化学以及其他自然
科学,与社会科学之中,应该是没有不通达的。
四、佛教因果哲学的探讨
佛教所说的因果律是强调每个「事件」都有它形成的「
原因」,不论这「原因」是心灵的,还是物质的,也不论它
是有机体的、无机体的、人的或非人的。换句话说,佛教的
因果律在说明宇宙存在的法则,因为任何一件事
──────────────────
15 Ibidem, P.P. 317 ~ 318.
96页
情的发生,在这事件发生之前的条件和它的因素所形成
的「必然结果」( necessitate ), 透过逻辑分析之後,
便会发现佛家所说的「因果律」是必须合於理论根据才算站
得住,它绝不是「定命论」( fatalism 或称神意论),所
谓「定命论」是指人的一切作为和命运皆由神所安排,虽然
持此论者同意每件事的发生也都有原因,但是这种「原因」
系由神的力量来作决定,它否定人类具有能力来改变事项的
能力,可是此项原则必须先预设「神意」的存在才可以,可
是「定命论」却经不起分析逻辑的解析,因为它否定人类具
有「自由意志」,於情於理都不当,不像佛家所说的理论较
为具体。
在佛法的「因果律」中常提到「因中有果,果中有因」
,在「唯识新裁撷汇」中,唐大圆说:
凡自类相熏,则因果异时而成,异类相熏,则因果
同时而成。所以者何?例如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
子,此三法展转相熏,则如天秤之称物,此头低下
若干寸,而彼头上昂亦若干寸,此低昂之度相等,
以彼种灭时,即现生时,或现灭时即种生时,故名
「因果同时」。至种生种,现生现,以是同类,则
必前灭後,才生故曰因果异时。」( 16 )
这一段话就是在说明因果律。当种子生现行时,种子就
是「原因」,而现行便是「结果」;当现行熏种子时,那麽
现行又变为「原因」,而种子又成为「结果」,像这样展转
轮回互相熏习所生的变化就是「因果律」。如果我们用逻辑
的语言来解说时,即指「每个阶段都是下一个阶段的充分条
件」( Each step is a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next step ),兹就此一事件画图说明如下:(注:当 C为
E 的充分条件时,E 一定会发生。)
┌────┐ ┌────┐ ┌────┐
┌─┐ │┌─┐ │ │ ┌─┐│ │┌─┐ │
│C1│→││E1│C2│→│C3│E2││→ ││E3│C4│→.....
└─┘ │└─┘ │ │ └─┘│ │└─┘ │
└────┘ └────┘ └────┘
当 C1 产生时,E1 乃成了产生 E2 的「原因」 C2,如
此类推下去,可知「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把「因」和「
果」用在不同场合,将会得出不同的关系和意义。事实上,
「因果」乃是在说明「事件」演变的关系,它的实质意义就
是如「指月」的「指」,它只是告诉我们,每件事情的发展
──────────────────
16 参阅唯识新裁撷汇慈光杂志社印行, 佛学演讲集唐大圆
居士讲,第十一节种现之熏习,页38。
97页
到了某种情况,其结果将会如何发生,我们在研究「因
果」,千万不要被「因果」二字所缚,它不过是「方便」说
法而已,岂可加以执著呢?
另外在佛教俱舍宗的哲学中,有详细罗列十因说法,即
包含了六个主因,四个次因,又称「六因四缘」。特分别解
说如下:( 17 )
( 1 )能作因:凡能凑集事物, 使之现起的原因、条
件皆属之,即产生结果的主要原因。
( 2 )俱有因:对於现起事物在因与果间, 若相互为
主从关系,即指因果同时现起者属之,或称一起作用的两个
以上的原因。
( 3 )同类因:因与果的性质相同者, 或助成同类的
其他因子的原因称为同类因。
( 4 )相应因: 即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任何
行为、任何事实、任何环境,因果相为呼应,如心与心所的
关系一样。
( 5 )偏行因:通贯於杂染的心意识中, 使人产生种
种怀疑、错误、无知等见解而炽盛烦恼者。
( 6 )异熟因:即指因果性质不同, 在不同时间、地
点产生结果的原因。唐大圆说:「异熟亦有三义:谓阿赖由
前世造业之因,而今得此果报,其成熟不一时。故谓异时而
熟。又因时造业,性是善或恶,及其成熟,则共变为无记性
,故亦名异类而熟。又自未熟之因,至已熟之果,中间当经
许多变异,故亦名变异而熟。」( 18 )譬如人死後所得的
果报,随因的善恶而生变化。
就四缘来说,「缘」是指关系条件,因为诸法因缘生,
宇宙万象的生起,必须各种条件与关系凑集在一起,才能产
生,然而综合各种关系与条件的性质,不外乎有下列四种:
( 1 )亲因缘:这缘的效力与因相同, 对於凑集事物
有直接的关系,如水与风为生起波浪的原因。
( 2 )等无间缘(次第缘):即依次第而生, 「果」
是紧随其「因」而来,可以说它是构成有情意识能前後相续
不断的缘。如波浪的相逐。
( 3 )所缘缘(对象之缘): 指能现起主观意识的客
观对象,例如有一个对象或外境可以作为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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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阅佛教哲学要义,高桥顺次郎著,蓝吉富译, 正文书
局出版,页 68 ~ 69。
18 同注16 ,第十节藏识之三藏及三相。
98页
( 4 )增上缘:对於凑集事物有其间接的关系, 它能
促成所有持续发展的缘,以达到事物发展到顶点的最有力的
「原因」,例如暴风雨为促使船身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
然後再依据前面的六因四缘所产生的事物又可以分为五项如
下:
(1)增上果:由能作因所成之果。
(2)异熟果:由异熟因所成之果。
(3)等流果:由同类、遍行二因所成之果。
(4)士用果:由俱有、相应二因所成之果。
(5)离系果:若离惑业,修习圣道, 由此断除一切烦恼的,
称为离系果。
由以上所说的六因、四缘、五果,便可得知,佛法中对
「因」的画分是比西方哲学来得精细,它不但涵盖有经验层
次的「因」,也具有超越经验的层次。我们在追求更根本的
「原因」时,便能把时间的三态给贯穿起来,才能如实把握
住真正的「原因」和「因果律」,如果我们把这六因、四缘
、五果,应用米勒的观念来说明时,那麽,六因、四缘、五
果,均可作为任何「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而且佛法
里面所说的「充分条件」他们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周密,比米
勒的说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佛法不但强调了「因果律」的复杂性,像前面所
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三世因果」的说
法,把「过去」、「现在」、「未来」给贯穿起来,然後对
人类的行为和命运作一番合理的解释。不过究极言之,佛教
这一套「三世因果」的说法,也是属於方便说,他仅是指出
众生轮回的原则,在假设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三态中发
生,不过他特别强调以人为为主体的「因果律」,还特别注
重伦理道德的观念,由此才产生「因果报应」的学说,其目
的在於由於万法「因果律」的解释,可以应用到伦理道德的
「因果律」。像陶希圣先生在「我们急需明确的宗教政策」
中说: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国未曾相随转化为佛教国家。到
了近世,基督教进入中国,中国仍未转化为基督教国家。反
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须融合中国的伦理思想与思范,方
才能够在中国立足生根。」( 19 )
陶先生所言极是,佛教传入中国,必先由中国固有的社
会组织的伦理典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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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参阅「宗教学术讲座专辑」中华民国宗教哲学研究社印
行,页 3。
99页
融化是佛教的华化,而其中「因果轮回」学说,深中於民族
意识的底层,对於广泛生活的活动空间,具有至高无上的支
配力量。而且中国人大多应用儒家的道德观念和佛家的因果
观念互为表里,来范围人类的活动空间,解释人生的现象。
在古德的颂语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
遇时,果报还自受。」古诗上也说:「千百年来碗里羹,怨
深如海恨难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听屠门夜半声。」佛说
因果经说:「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
作者是。」可见透过「因果律」的说明,可以使人更进一步
了解佛家的「业力哲学」的重要。张澄基教授曾对「业力」
下了一个定义: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
」( 20 )
张教授又把业力分成六类来说明:
(1)业力是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e)。
(2)业力是一种神秘(karma a mystery)。
(3)业力是一种命运(karma as a fate)。
(4)业力是一种关系(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
①极共业圈、②大共业圈、③国族共业圈、④各别共业圈、
⑤不共业圈、⑥极不共业圈、⑦最极不共业圈。
(5)业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
(6)业力是形成人格气质之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ce
that molds man's character)。
无论业力是指什麽?如果我们透过「因果律」的解析,
我们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结果的「必然关系」。至於
在「业力」影响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会和「因果之必
然性」相矛盾呢?不会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无论在
什麽原因之下发生某些结果,只要这个「原因」和我们有关
,那麽对我们的「自由意志」并没有绝对的约束作用。虽然
我们可能要受到「其他人」( other people )、「环境条
件」( environment conditions ), 甚至「个人的条件
」( conditions in yourself 如遗传气质 he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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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注 2
100 页
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环境 early enacronment
、习惯型态 habit-patterns )之影响,像这些近乎不可抗
拒的「驱策力」( urges )表面上限制了我们的「自由意
志」, 事实上, 「自由意志」绝不会受「宇宙因果律」(
universal causality )的约束。因为在这些限制条件的背
後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而人既是行为的「能作因」,在
本质上,「自由意志」和行为之间乃构成了一种函数关系(
function ),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 「自由意志」的
程度便会有大小的差别。例如,我们对於「欲望」的控制,
有些人透过「自我锻链」( self-disciple )和「意志力
量」( will power )即可达到,有些人则无法达到,其差
异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尽管我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
能控制,但是那并不表示我们即无「自由意志」。在程度上
,我们仍然能够自由地关心某些事,但是并不是「全部的事
」,因为这并不能妨碍「因果律」的理论解析,即使说「自
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范围之内,可是要使「事件」
发生的「充分条件」并不完全在我们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
就某些程度而言,我们仍然相对地具有「希望」和选择的「
自由」,这或许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
五、结论
由以上对「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对「因果律
」的看法最为深入,这是由於佛家所讨论的范围不但含盖经
验的层次,而且能贯穿时间的三态,像十二因缘说:无明、
行是过去因;识、名色、六入、触、受等支是现在果,爱、
取、有是现在因;生、老死是未来果,如此形成颠扑不破的
「宇宙因果律」,才能对宇宙万法的原理作个合理的解释;
另一方面,它可使众生对於「三世因果」论中明白「因果报
应」的「必然结果」,令众生知所警惕,了解「业力」的果
报,才不致为非作歹,如此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和建立人间净
土,更进一步了脱生死,共证涅盘。
因此,从「因果律」的永恒性,将可令佛教的理论变为
严谨地被建立起来,我们几乎可以从任何一卷佛经中,均可
发现「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来阐明万法
生灭无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伦理的
101 页
「因果律」。虽然佛经中并没有直接应用逻辑解析的观
点来解释「因果律」,但是我们却可以用逻辑解析的方法,
来帮我们对佛教「因果律」作更进一步的了解。透过解析之
後,对佛教的思想将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因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欢在「事件」发生後再
去探讨「原因」, 并且喜欢把「因果因子」( Causal
factors )之一当作是全部的原因,并认为如果这个因子是
在当前,那麽其结果总会发生。其实,事件的发生背後必有
很多相关的条件(即充分条件),只要因果条件具足,那麽
「结果」总是跟著发生。所以米勒对因果的看法较为正确,
也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稳住方向
盘,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