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丁居士谈印公法师琐事

罗鸿涛


  余与丁仲祜老居士,相识有年矣。每星期休沐,辄往过访,畅谈古今。于印公老法师遗事,亦时有谈及。事虽琐屑,记之亦足供后人之景仰焉。

  丁居士之与印公,最初仅有书函之往返。及其晤面,已在印公发心印行《安士全书》之时。印公以丁居士经营出版业,故以估价排印事相委托。其时物价尚低,印《全书》一部,需费银币一元。及以所估价相告,印公即谓可先印五千部。丁居士骇然。以印公破衣草履,衣单萧条,不似囊有余蓄者。乃转告印局,先印一千部。其意以为即使印公不能付此数,则此一千元,由伊独立供养可耳。然不及五、六日,印公又来告,嘱增印五千部。丁居士又转告印局,增印千部。如此者不及一月,印公之印数,已达三、五万部。丁居士怪之,偶访印公于太平寺,才谈数语,有闽人之供职于海军部者,来见师,志诚顶礼。印公为之称述《安士全书》之佳妙,谓其有功于世道人心,倘肯附印,功德无量。其人连称愿意,即自怀中出支票簿,立掣票币一千元以为助。丁居士于此,始知印公感召力之伟大,乃晓然于印公之一印三、五万部,为可能之事,初非有丝毫之夸张存乎其间也。

  然印公募缘之易,虽如上述。惟其为人,丝毫不苟取,尤不敢作欺因瞒果之事。故檀施之所入,一经指定作何用途,决不肯有所更易。而自身之所需,决不分文染指于其间。何以知其然?试再举一事如后以为证。

  迨印书告一段落,印公将回普陀。临行前,往辞丁居士,告以归期。且请备银币二元,以作盘川。丁居士愿意供养五元,请其不必归还。印公不可,仅受二元,且言定于到寺后二、三日内,设法汇还。丁居士漫应之。及行期已届,丁居士忽有事欲与印公面商,乃赴其所乘之轮船,遍寻全船,自大菜间房舱以至统舱,未见其人。其后始于炉子间附近,发见印公,地位既极狭隘,空气又极燥热。他人皆望而以为苦,独印公取其价廉,倨处其间,夷然自得。丁居士匆匆与之商谈讫,遂离船而别。后三、五日,即接印公来函,并汇还其所借之款。印公之不苟小节,一至于此,是可称已!又观其萧然就道,舱位简陋,又乏侍从。此种作风,除弘公老律师,与相仿佛外,渺难再见。以视今世之所谓大德长老,每一出门,前呼后拥。每一抵埠,迎者夹道。其相去真不可以道里计矣!噫!


  (1) 丁仲祜:即丁福保居士。
  (2) 印公法师:即印光大师。
  (3) 弘公律师:即弘一大师。

摘自《印光大师纪念文集》
清凉书屋 2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