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海南某实业公司(下称某公司)签订合同合作投资种植沉香,他依约支付了18.7万元的投资款。四年过去了,某公司至今未依约种植沉香,于是张某某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赔偿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张某某诉称,他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签订了投资种植沉香合同书,约定由他委托某公司在定安县富文镇某岭种植海南沉香1亩160棵,该公司保证沉香林木成活率95%以上并为代办林木所有权证。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某拥有由某公司委托海南屯昌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城”45-50平米公寓的产权。
签订协议后,张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将19万元(其中投资款18.7万元)按时打入某公司账户,但是至今将近4年时间过去了,他一直未接到某公司任何关于种植沉香的通知。期间,张某某询问某公司沉香种植情况,对方称种植地变为屯昌县,于是张某某向屯昌县政府办核实,被告知该县没有某公司所称种植沉香项目。张某某又联系某公司,对方编造各种借口拖延时间,后来不接张某某电话,消极躲避。
张某某认为,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编造种植沉香并附送房产的项目吸引投资,却无履行合同的意思和能力,后又消极躲避,已经表明其违约。张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9万元及自2010年5月10日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利息,同时依约承担投资总额30%的违约金。某公司未作答辩。
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投资种植沉香合同书》、《投资种植沉香补充协议》,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已经履行支付投资款的义务,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张某某要求该公司返还实际投资款18.7万元、按照《投资种植沉香合同书》第六条支付投资款的30%的违约金诉请部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