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律师是当地的名律师,一次到附近的观音寺去,里面有人喊住他,说是给他看点事。他以为碰到随便糊弄钱财的人,也没在意。可接着一句话就将他震住了,那人说他最近逃过一场生死劫难,他的一位亲人死于那场劫难之中。而他能逃过,是他眼中的一点仁慈救了他。接着那人说,他亲人去世的原因,是此前一年做过一件很不人道的事,遭了报应。
之前,Y律师对佛法并没有正信,也不了解因果。去庙里烧香只是当地的习俗,想求点福而已。这句话,才让他回想起那件事的来龙去脉,让他知道了因果的真实,以后才逐步走上了学佛之路。
那年夏天,Y律师在湖南接了一件案子,与弟弟一起开车过去。走的是107国道,车过了韶关,快到湖南时,弟弟开着车,突然说身上阵阵地发冷,于是把空调关了。过了一小会儿,Y律师突然觉得眼前变得白茫茫的(可以确定不是雾气),什么也看不到了,随即听到一声巨响,就昏过去了。等到醒过来时,才发现出了车祸,他们的小轿车与前面的卡车追尾,车顶掀掉了,弟弟半个脑袋没了。
Y律师的弟弟出事前,是某著名奶业分公司副总经理。出事一年前,他也是从107国道开车去湖南,途经湖南郴州时,在一处僻静路段处,车辆肇事,撞飞了一位骑摩托车的人。他下车看了一下,伤者当时还活着的。经过一番紧张的掂量,他怕惹上麻烦,就匆匆忙忙开车离开了现场。按伤情估计,如果没有及时救治的话,那人是很难存活的。当时地处偏僻,现场也没有目击者,从法律上来讲,这事就算是逃过了。
大象无形,因果之道,周流六虚。事过一年,当他侥幸地以为一切都被永久尘封时,业报却以这种方式突然爆发了出来。如果当时有点良知,善加处理,哪会有这么惨烈的后果呢?
再讲一则听到的事,事不大,但同样折射出因果不虚的道理。
年前十二月的一天,某人倒车的时候,不小心和路过的一辆车刮擦了一下,擦破了对方的灯和一点漆,也就是几百元的事,对方要五六百元,他说他只给两百。后来就僵持着,某人说:“那找个地方修吧,给你修好,钱我来出。”这个时候,某人就动了点心眼,他告诉对方:“我在这里不熟,你开车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在找修车店的途中,他看到前面刚亮红灯,对方的车刚走过去,他就掉头溜掉了。
当时某人说这件事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人很不厚道,但没想到因果报应居然很快就应验了。没过多久,就一两个月吧,他遭遇了一件很蹊跷的事。他在路上好好地开着车,发现前面的车突然开始往后倒,来不及多反应,他就和前面的车撞上了。后来才知道他其实挺冤的,他前面的是位女司机,技术很不好(在事后修车时,4S店修车的都认识那位女司机了,看来她常出小事故),她开车和别人追尾了,由于力量较大,直接往后反弹了。
而偏偏后面就是某人的车。按理来说,应是那位女司机的责任,但从交规上来说,追尾发生,一般都是后车的责任,这么一来,虽然前面两车相撞在他之前就发生了,但他却蹊跷地要承担所有车的责任和费用。当时女司机受了惊吓,觉得是自己的错,说我给你五百你自己修车吧,某人都可以走人了,但他心黑了一下,想多要点,要一千,女司机就没给,等着交警来处理。以至于后来交警和保险公司给出某人全责赔偿的决定。
从前面遇到小事不厚道地开溜——种下恶因,到后面蹊跷被“冤枉”的小事故——警示其果报的来临,以及当时能走没走还要多要钱的做法——不知悔改继续起贪念,直至最终枉担责任费损钱财的结局——因缘和合自然恶果就成熟。因果如同太阳下的影子,随时都在脚下的。没有哪一件事,不是自己亲手造就的,没有哪件事,不造就未来的结果。在这件事上,恶果是借助他的贪念成熟的,恶果的成熟,经常是需要心中贪、瞋、痴念作为生长的土壤的。
以上两事的肇事者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特征,即是抱有侥幸心理逃脱自己的责任,以为只要无人知晓便可以不再为曾犯下的恶行承担后果。在面对事故的当下,内心本能地选择逃避责任。古人云:“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
《元史·许衡传》记载:(许衡)尝暑中过河阳,甚渴。道有梨,众争取啖之,衡独危坐树下自若。或问之,曰:“非其有而取之,不可也。”人曰:“世乱,此无主。”曰:“梨无主,吾心独无主乎?”
《后汉书》中记载,杨震途经昌邑时,他曾经举荐的昌邑县令,为了表示感激他的知遇之恩,晚上送来“金十斤”,并说“暮夜无知者”。杨震拒绝说:“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
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即使暗室亏心,也会如芒在背。传统文化及因果观念的的缺失,对个人幸福,对社会和谐是利是弊,不言自明。
作者:西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