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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课、应世

   日期:2014-12-22     作者:佛教域名    

  第十八课 应世
  一、佛教徒可以从事政治吗?
  可以的。观世音菩萨以三十二应化身游诸国土,度脱众生,其中即有国王、宰官、大将军身,以其政治背景,为众生创造富足安乐、无有怖畏的人间净土。佛陀为国王们讲说转轮圣王的理想政治,历代国师以佛法的智慧辅佐帝王治理国家,在在证明佛教徒可以参政,但不必直接干治的中道思想。佛教徒如果能本著大慈大悲、救苦救难的菩萨精神,从事政治的事业,更能扩大心胸,为众谋利。
  政治,乃众人之事。佛陀也说过自己是「众中之数」,佛教徒参于政治,本著爱国爱家及关怀一切众生的悲心,怀抱淑世济人的圣贤之心,从事政治的事业,又有何不可呢?
  二、佛教对战争的看法?
  佛教基本上是崇尚和平的宗教,不主张战争,虽然过去的僧团,例如古代的日本、韩国都有僧兵的设立,但这是为了保护圣教不受人欺负、迫害。自古以来,佛教并不像其它宗教那么好战,尤其在中外历史上,虽然号称为王道的战争,是为了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不过多数都是为了侵占别人的国家、土地而引起的霸道战争,这是佛教所不赞成的。
  佛教认为,凡事不一定要藉由武器解决,也不一定要在沙场上才能一决胜负,仁政可以代替战争,例如现在的经济成长、自由民主、文化交流等,都是胜利的表征。此外,佛教倡导和平,主张以慈悲来促进和平、以去除我执来促进和平、以宽容来促进和平、以同体共生来促进和平。佛教不主张战争,果真要战争,也应与自己的八万四千烦恼魔军而战,才能成为真正的胜利者。
  三、佛教徒可以参加战争吗?
  可以。因为国家有征兵制度,佛教徒不能违背法令;再者,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当国家有了灾难,虽是僧伽,也不能置身事外,因为出家并非出国。当初佛陀也曾有过保卫祖国的行动,并且提出「亲族之荫胜于余荫」之说。现代佛教徒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只要不是因为瞋心或个己利益,是为了尽忠报国,为了救生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而上阵杀敌,是佛教所允许的。何况战争也不一定上战场杀戮,佛教徒可以从事后方的救护工作。
  再说,不保护自己的国家,对国家社会没有帮助,将会被国家社会所遗弃。因此,不杀生虽是佛教徒共守的戒律,但是如果本著大慈大悲、救人救世的胸怀去护生、护国,即使有战争行为,只要愿负因果的责任,就大乘的戒律精神而言,是值得推崇赞美的。
  四、佛教对同性恋的看法?
  同性恋非常理可说明,一般传统有一套道德标准,但是现代世界潮流对道德标准重新估定,所以同性恋形成另类的问题。凡感情的问题,以佛教而言,只要产生了执著,不论同性、异性,都是身心痛苦的来源。
  五、佛教对民权的看法?
  人类从民智未开,对自然界神秘力量崇拜的神权时代,演进到对帝王绝对服从的君权时代。现今发展到民主社会的民权时代,大家不只提倡自由,也重视民权,强调人的生命有无比尊严,举凡生存权、参政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文化权等,均应受到保障。
  佛教更进一步提倡「生权」,主张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一切众生皆有生存的权利,不容许轻易受到伤害。所以关怀众生,救度众生,为天下众生服务,是佛教徒维护生权的表现。「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根本教义,就是佛教尊重众生,重视生权的最佳诠释。
  六、佛教对女权的看法?
  1.女性应有平等权:佛陀说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众生与佛尚且平等,男女何以不能平等?世界上,男人一半,女人一半,文明社会中,有修养的男众应该尊重女权,倡导男女平等。
  2.女性应有参于权:女众的智慧、能力并不亚于男众,故应参于政治、社会等各种公众事务,积极扩大参于服务的机会与层面。
  3.女性应有自主权:应发展女性温和、慈悲、细心、勤劳等特质,犹如观世音菩萨,以慈悲、庄严来美化世间。
  4.女性应有尊严权:拒绝社会中存在伤害女性尊严的行业,如娼妓等色情行业。
  七、佛教对安乐死的看法?
  佛教认为,对于每一个生命都应该本著爱心、慈悲心,让他健康的存在;但是一旦成为植物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时,痛苦不堪,对照顾他的人而言,更是沈重的负担。因此,能不能执行安乐死,重要的关键在于是否以慈悲心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只有最爱他的人,以爱为出发点,基于慈悲来做决定,合情合法,才能解决问题。
  八、佛教对堕胎的看法?
  胎中婴儿也是一个生命,堕胎也算杀生,这在理论上来说一点也不错。但是有的妇女在怀孕期间已知怀了畸形儿,如果不允许堕胎,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这是不公平的。或者妇女被强暴而怀孕,要她抚养仇人的孩子一生,每天生活在痛苦的回忆里,也是有违情理。因此,可不可以堕胎,母亲自己有权利决定,纵使有因果,也由母亲自行负担。
  九、佛教对试管婴儿的看法?
  试管婴儿、借腹生子,都属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所衍生而出的新现象,对现代社会道德、家庭伦理产生一定的冲击和挑战。纵使社会不断的演进,制度不断的革新,在相关的制度、价值观尚未建立之际,冒然尝试,会带来许多后遗症,恐非当事人本身所能想象。
  十、佛教对复制动物的看法?
  宇宙万有都是从因缘而生,缘起缘灭,世间上任何一法都不能离开因缘果报的定律,尽管现代科技发达,日新月异,还是无法发明生命。因此不论尖端科技以无性生殖方式复制动物,或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借腹生子等,以佛法的观点来看,他们的基因也都是由业力所润生。生命不能复制,心识不能复制,真如佛性更无法复制,生命的基因正如佛教所说的业力,仍然是维系生命的主因。
  十一、佛教徒可以从事动物实验吗?
  为了医学研究而用小动物做实验,合乎道德否?站在佛教的观点来看,这是不道德的;然而如果为了造福人类,纵使有杀生的行为,没有杀生的心意,行为虽非清净,但是却保有心中的慈悲,这是佛教徒应该有的态度。
  十二、佛教对死刑的看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将军,在受冤被判死刑后,留下「非、理、法、权、天」五个字,说明无理不能胜过有理,有理不能胜过法律,法律不能胜过权力,因为有权力的人可以改变法律,但是「权」却无法胜过「天」,「天」就是因果法则。
  社会上有一些人主张废除死刑,以佛教的因果法则来看,废除死刑不合乎因果,造恶因却不受果报,是不公平也不合乎真理。因此,站在佛教的立场,可以希望减少死刑,尽量不用死刑,但不主张废除死刑。
  另外,法官判人死刑,如果不掺杂个人的恩怨、利害,完全基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公理、正义,不得不如此做,虽然判决死刑杀人,佛教认为并不违反道德。而执行死刑的人,是执行国家的法律,与罪犯无冤无仇,无杀心,行为属无记性,因此没有罪过。
  十三、佛教对于自杀有什么看法?
  佛教的杀、盗、淫、妄、酒等戒律,有自作、教作、见作随喜的犯行。自杀在佛法看来,仍然是杀生,因为就佛法的因缘法来看,个人的躯体生命并非个人所有,乃由父母结合而生养,继而从社会接受种种所需以茁壮、成长。故知生命的完成,是社会众缘所成就的,取之于社会大众,就要知恩反哺。所以每个人都有责任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义,没有权利毁灭任何生命。若用暴力强制截断自他的生命,都是违反佛教的不杀生戒,自己仍须背负行为的苦果。
  自杀是弱者的行为,是对生命意义无知的表现。世间有许多解决问题的管道,例如生活遇到不如意,可找善知识谘谈,疏导压力。又如佛法中的「忍」是智慧,由「生忍」、「法忍」,一直到「无生法忍」的渐次具足,可以从培养暂时的隐忍,而逐渐达到究竟的解脱烦恼,自然能够放下世间的人情冷暖、是非荣辱,活得踏实、自在。
  十四、自杀以后的真相如何?
  自杀也是杀生,因为犯了杀业,所以应受杀生业的报应。
  有的人在世的时候觉得「生不如死」,自杀结束生命,但是自杀后其实是「死更不如生」。根据研究指出,自杀者所感受的痛苦,非语言所能形容。例如投河窒息而死者,江水急进,肺气外逼,内外交攻,苦痛不堪。自缢而死者,气管闭塞,血流逆行,身如刀割,继而浑身麻痹,痛苦万状。服食农药、盐酸等药品中毒而死者,五脏坏烂,极痛难忍。服食安眠药而死者,头眩气促,五脏翻搅,有时暂时停止呼吸,心脏也停止跳动,与死无异,可是经过一段时间,悠悠醒来,却早已入殓,欲出无门,于是辗转棺木之中,恐惧痛苦而死。曾有研究报告指出,开棺检视服食鸦片而亡者,伏著居多,侧者亦常有,唯平仰者甚少,此乃埋葬之后,鸦片毒退,棺中辗转挣扎而死之故。
  自杀而死,虽然方法不同,但自始至终,痛苦了了分明,而且必受恶业果报。因此,自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死,不是痛苦的结束,生命是随著个人的善恶业报而一再相续不断的。佛教讲善终,能够善终,才能往生善道,才能得到真正的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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