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我省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六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
《条例》规定,禁止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对于强制免疫接种工作,新条例明确提出,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随意处置和丢弃病死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