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无意中的杀生不谈(譬如说不小心踩死昆虫等等),一般而言,人类杀生的主要缘由有二:一、提供生计所需(所谓「厚生利用」),二、祭典用牲。打猎(也算是一种杀生)固然带有娱乐性质,不过,古人的打猎基本上也还是为了上述的目的,虽然大规模的围猎多半还附带有军事训练的目的。将打猎视为一种纯粹的休闲娱乐与运动(如海明威在《旭日东升》一书所描述的),应该是相当晚近的现象,而且基本上也局限于西方中上层社会。
杀生既然兼具了实用与宗教性的意义,想要彻底根除自非易事。公元六世纪时,中国南朝的梁武帝(公元502-549年)笃信佛教,在位后不久即以身作则力行素食,且日仅一食。公元517年,梁武帝为了贯彻不杀生的信念,甚至下令宗庙祭祀皆不用牲,结果引起朝野哗然,以为宗庙不复血食。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也有大臣对梁武帝个人的素食不以为然,但是,除非客观环境有其实际困难,否则素食与否终究是个人可以决定的事,宗教性的祭典就没有这么单纯了。祭典的目的无非是崇拜神或取悦鬼神,虽说正心诚意是第一要件,仪式的正确与否,对于祭典的效力无疑还是极具关键性的;而供奉牺牲本来就是中国──不管是民间信仰还是国家宗教──祭典里最为重要的仪式之一,梁武帝的贸然废除引起朝野反弹自是理所当然。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理解,尽管台湾目前佛教信仰风行,在不杀生戒的影响下,一般人在理性上似乎也可以认同祭祀杀生──尤其是赛猪公的场合──的无意义,然而,宗教惯习的因素却使得供桌上的牺牲终究还是难逃一死。
阿育王在推动不杀生的政策时,其实也面临同样的困难,他既不能强制全国民众尽皆吃素,也不敢公然抨击或禁止所有祭典里的用牲,尤其是婆罗门教的祭典。在第一份诏令里,所谓「不得在此杀生」,应该是禁止在某个祭典场所──或许就是基娜的祭坛──的杀生祭祀,因为接下去〈石训〉又说「每逢节日亦不得在此集会,盖天所亲王常见节日聚会,恶事屡生」,因此这份诏令想要禁止的应该是宗教性的杀生。可是碑文中并没有明白禁止杀生祭祀,反而是举自己厨房减少杀生的例子来说服民众,而且还答应即使是目前每日尚在享用的三只生物将来亦可得到赦免(倒有点类似孟子所说的「月攘一鸡」的故事),这似乎却又牵扯到了素食,尽管他也没有清楚地提出要求。
第二份诏令倒是比较明确的提到:「四生之物不得食四生生命」,这是彻底的素食主义口吻,不过或许也仅止于口号式或规劝式的训谕。因为尽管阿育王列出了一些禁止杀害的生物,可是对于人们真正食用的禽兽(所谓的「家禽、四足之兽」),他也仅只要求「如不能充食或作耕种之用者,亦应释放而不得杀害」。然而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除了宗教与生计目的的杀生外,一般人其实很少会从事无意义的杀戮,因此,阿育王的这份令谕充其量也只不过是个具文罢了。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即使是到了阿育王的时代,宗教与实用性的杀生似乎还是相当普遍,这也是他所面临的困境。尽管如此,阿育王对于不杀生戒显然还是相当执着的,既然一时还无法全面性地禁屠,局部性地禁屠或保护总是可以尝试推行的,这是诏令后半段出现一些强制性措施的缘故。诏令中同时也将此一政策与宗教性节日及保育观念巧妙地配合起来。
这些法令到底收效如何,史无明言,大概也不甚乐观,因为在次年的一份诏令中阿育王曾提到,他以两种方式来推行「正法」,其一是依据正法作种种限制(亦即以强制性的法令),另外则是依据正法的道理而宏扬之(亦即以教化的方式)。结果前者收效有限,而后者则效果宏大。阿育王所举的例子恰好就是上述有关禁止杀生的命令:
所谓依据正法作种种限制者,如若干动物不得随时杀害,及其它种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