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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传印长老:望解决佛教寺院法人地位问题

   日期:2014-03-06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长老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指出,佛教、道教名山“被承包、被上市”现象已引起国家层面关注;但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寺院法人地位问题,则寺院仍无力维护自身权益。
 
2012年初,中国媒体有关“被承包的信仰”长篇报道揭开了佛、道教寺院宫观被商业化侵袭、各地“借佛敛财”的种种怪现状。
 
尤其具标志性意义的佛教四大名山,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已于深圳主板挂牌上市,普陀山、九华山和五台山积极筹备登陆资本市场的消息去年一度引起媒体追踪、社会争议。有官媒直指,在经济高于一切的发展理念中,地方政府在佛教名山上市过程中“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传印长老也看到,近来商业、旅游等各方面盛行把名山大寺都上市了,中央政府已在关注这些违反政策、法规的现象。
 
去年,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继而10月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个中央部委发布政策文件《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制止、纠正当前社会突出存在的寺院、道场“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
 
传印长老肯定相关举措“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但他也坦率指出,全国佛教界都在关注这一文件的后续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妥善解决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问题,是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的关键点之一”。
 
中国《民法通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条文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传印长老在今年提交政协大会的提案中指出:现实情形是,全国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数尚未能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关键问题在于佛教活动场所(寺院庵堂)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后果是:寺院不能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只能公款私存。民事行为也受限制,如只能以私人名义购买寺院公用车辆。
 
详列《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于设立法人的“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四个条件,传印长老指出,大多数佛教寺院已按规定的条件执行,设立法人的条件已经具备。
 
传印长老十分痛惜地说,不能承担民法责任,“被占用”、“被上市”的寺院就没办法维护自身权益。展示这份已准备好的“关于解决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的提案”,传印长老说,他将再次建议政府对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问题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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