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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佛教 朱维群:不允许有法外之宗教 也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徒

   日期:2015-03-12    

3月11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我的发言题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朱维群: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相适应”一句既是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总体目标。

朱维群:宗教总是某一具体社会的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以其特有方式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同时又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影响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如果某种宗教不愿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它就不可避免会走向消亡。就中国来说,历史上凡是外来宗教,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否则就难以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在其中所具有的形态也必然与以往旧时代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宗教适应了历史上的中国还不够,还要适应今天的中国,改变旧时代的政治烙印,在宗教观念、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调整,从现实生活中吸收新鲜养分。

朱维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层面的要求是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教徒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尽到公民的各种义务。在我们国家,不允许有法外之宗教,也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徒。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只要爱国守法,就基本做到了“相适应”。我国宗教界有着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新中国建立以来,不断增强爱国热情,维护国家利益,主动投入国家建设进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要主动配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引导信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政教分离,反对境外利用宗教搞渗透和分裂活动的图谋,在事关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等重大政治问题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

朱维群:“相适应”的第二个层面,要求宗教界不仅满足信众信仰上的需求,还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做有益于民众幸福、社会和谐的事。近些年宗教界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支持教育卫生事业,保护文物,保护自然环境,参与抗灾活动。随着社会发展,宗教界要进一步丰富参与公益事业的形式并拓展渠道,减轻信众宗教活动负担,树立济世助人的良好社会形象。

朱维群:“相适应”的第三个层面,要求宗教界进一步挖掘和弘扬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道德提升的内容。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宗教经典和教义教规不能随便改动,但可以结合时代要求作出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内容。

朱维群:近年来佛教提倡“人间佛教”,道教开展“生活道教”,伊斯兰教开展“解经”活动,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自选自圣”,都取得长足进展。佛教界深刻揭露达赖集团歪曲佛教教义、煽动制造自焚事件的恶行,针锋相对地阐释佛教珍爱生命、不许杀生的基本教义;伊斯兰界提出坚守中道、远离极端,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一切打着宗教旗号的暴力恐怖行为,都有力维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赢得社会尊重。对教义教规作出新的阐释,要依靠宗教界自觉,不能由他人越俎代庖。

朱维群: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将长期存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项长期、系统、艰巨的工程。要整合党政宗教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等多方力量,遵循人类宗教现象内在规律,结合中国宗教的传统,及时作出方向性、前瞻性、战略性思考,深入阐释“相适应”的内涵、要求和途径。

朱维群:当前有必要强调坚持外来宗教中国化的传统,防止“去中国化”、“逆本土化”倾向的发生和扩散。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宗教组织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所涉及法律问题,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利用国民教育资源,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的国民教育水平,引导他们自觉关注、参与和服务社会。党政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在引领“相适应”的过程中,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建立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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