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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局等六部门发文整治违法违规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

   日期:2015-04-04     作者:佛事展    

佛宝网北京讯 2015年4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假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段时间以来,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乱设功德箱等现象屡屡曝光。信教群众指责,本是积德行善的功德箱,成为景区或是企业的“摇钱树”,沦为敛财工具。针对这种情况,《通知》明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设置功德箱,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排查清理工作,重点整治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的功德箱,并提出治理要求和方法。《通知》还提出,要采取功德箱信息公告等方式,方便信众游客识别,并接受宗教界、信众游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通知》还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功德箱的管理和善款合理使用作出要求。
为治理涉及佛教道教领域的各种乱象,2012年国家宗教局等10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简称“十部门文件”)。此次针对违法违规乱设功德箱的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十部门文件工作的延续,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界、广大信教群众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依法对佛道教寺观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佛教道教健康发展。
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宗发〔2015〕32号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此类问题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以下简称“十部门文件”)明确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十部门文件,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各地宗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政策界限,切实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十部门文件的要求,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内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等借教敛财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整治。
2.各地宗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的功德箱,严厉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案件。要对违法主体进行教育工作,并视情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屡禁屡犯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支持曝光揭丑,并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3.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实行功德箱信息公告制度,采用必要方式方便信众游客识别;推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宗教界、信众游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
4.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功德箱的监督和管理。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内功德箱的监督管理作为本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验收标准的重要内容;要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功德箱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功德箱的设立条件、具体位置、数量、日常管理和善款的收取、使用、监督等问题,确保宗教性捐献用于与宗教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切实防范资产流失;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法物流通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供奉灵位、牌位等活动的监管力度。
5.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央统战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文物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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