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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日期:2015-07-30    
 7月25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多位宗教事务从业者和法学学者齐聚由北大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和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主办的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会议共同探讨宗教活动的边界。
 
    此次会议主题为“宗教活动的边界”。在第一组的发言中,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袁主任徐玉成老师首先以《对宗教活动宽容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为题发表主题分享。徐老师当天先从宗教团体自律以及外在法律他律两个方面谈了“宗教活动的边界”,之后他结合新中国至今几十年来在宗教活动边界上的一些界定的历史,谈了其中的经验和教训。
 
    “宗教活动的边界第一需要依靠宗教团体的自律,第二是借助法律的他律:“一切国家一切民族一切社会都有宗教,有宗教必然有宗教活动,如果没有宗教活动的宗教不称为宗教。有宗教活动就会涉及宗教活动的边界,实际上,每一个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自己有设定的边界,如果宗教不设定边界,它危害社会就办不下去了。”徐老师首先如此点出,接着他以佛教为例,佛教制定了很多戒律,比如三学、五戒、十善、四色、六度、六合,八正道等,如果佛教徒违反了这些戒律,实际上就超越了宗教活动边界、就要受到处罚。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宗教自由;第三款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这些规定就是法律在对待“宗教活动的边界”问题上的基本原则。”
 
    “关键是在于把意识形态对宗教的认识作为主导,忽视和淡化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他引出1982年习仲勋在一次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要为宗教松绑”结合当前的情况,表示:“这个‘绑’要怎么松呢?我想就这个问题是应该抛弃意识形态对宗教的偏见,转变为依法治国、用法律治国。”
 
    宗教执法困境源于管控为主的价值观
 
    乔飞(河南中医药大学法学教授):“正常的宗教活动”历来是我国宗教政策和法律固有的表述方式,并默认“合法”即“正常”。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学界及宗教管理部门将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明显特征推及为“合法宗教”所必需的属性:场所的合法,团体的合法,身份的合法与内容的合法,并以此作为执法依据。对于缺乏上述任一要件的宗教活动,都不认定其合法性。
 
    而不管是在宗教管理的理论还是实践层面,我们对于“非法宗教活动”的判断都过于负面,社会治理实践中也多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其态度之敌视、手段之坚决,应该早已远远超出了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所强调的“制止”非法的程度。
 
    这种以管控为价值取向的法规,在实践时已经形成了“执法困境”。作为执法依据的《条例》,其实质是“管控型的法”而不是“保障型的法”,是“权力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利本位的法”。可见,法规的内在价值取向,已经使得法规在执法实践层面落入两难的尴尬情境。宗教问题“不好管”也“管不好”。
 
    此次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呼应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希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希望将来两岸水乳交融、和平来往。以立法权来清楚界定出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及合法的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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