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吉
修 证 指 要《法 音》 1998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62 期 ) 第 5 页
修 定 者 具 备 了 足 够 的 资 粮 之 后 , 即 应 缘 境 做 功 夫 , 也 就 是 修 加 行 。 修 加 行 , 有 缘 境 修 加 行 、 修 九 住 心 和 修 作 意 三 项 。
( 一 ) 缘 境 修 加 行
缘 境 修 加 行 , 有 通 、 别 不 同 , 以 下 分 说 之 。
一 、 通 说 缘 境 修 加 行
禅 定 修 加 行 , 《 菩 提 道 次 第 略 论 》 ( 以 下 简 称 《 略 论 》 ) 卷 六 中 , 以 《 辩 中 边 论 》 为 依 据 , 将 加 行 分 为 五 个 阶 段 , 对 每 一 阶 段 出 现 的 不 同 过 失 分 别 加 以 对 治 , 这 就 是 “ 修 八 断 行 , 治 五 过 失 ” 。 列 表 如 下 :
现 在 对 初 发 起 时 等 五 个 阶 段 出 现 的 过 失 及 其 对 治 作 简 要 说 明 :
(1) 初 发 起 时 , 以 信 、 欲 、 勤 、 安 四 法 灭 除 懈 怠 之 过 失 。 最 初 准 备 修 定 之 时 , 对 修 定 产 生 厌 恶 心 , 或 者 有 松 懈 怠 惰 的 心 理 情 绪 , 就 应 当 思 维 正 定 能 引 发 轻 安 、 神 通 等 功 德 , 由 此 对 修 定 生 起 真 实 坚 固 的 信 心 , 又 进 一 步 产 生 对 禅 定 具 足 恒 常 强 烈 的 希 求 心 , 并 思 惟 只 要 通 过 精 进 修 习 , 即 可 成 就 正 定 , 实 现 追 求 轻 安 、 神 通 等 愿 望 , 从 而 对 修 定 发 起 浓 厚 的 兴 趣 , 为 将 来 的 成 功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
(2) 勤 修 定 时 , 以 正 念 灭 除 忘 教 授 的 过 失 。 正 修 定 时 的 过 失 即 是 忘 失 所 缘 之 境 , 因 此 应 该 修 正 念 , 明 记 所 缘 之 境 , 内 心 专 注 不 散 , 使 心 对 境 修 习 、 观 想 , 并 且 达 到 二 者 融 合 一 体 的 状 态 。
(3) 已 住 定 时 , 以 正 知 对 治 沉 、 掉 之 过 失 。 修 习 正 定 , 应 具 备 明 了 、 专 住 二 种 特 征 : 一 是 要 使 心 明 显 , 具 有 “ 明 显 ” 的 特 征 ; 二 是 专 住 于 所 缘 境 , 无 有 分 别 , 呈 现 “ 安 住 ” 的 状 态 。 而 沉 没 能 障 碍 明 了 , 掉 举 会 扰 乱 专 住 , 故 沉 掉 是 修 习 正 定 的 主 要 障 碍 。 为 了 对 治 沉 掉 这 二 种 过 失 , 必 须 修 正 知 。 由 正 知 力 , 观 察 沉 掉 是 已 经 生 起 、 尚 未 生 起 或 者 将 要 生 起 。 见 沉 掉 生 起 时 , 最 好 是 在 刚 生 时 即 灭 除 之 , 次 者 是 在 它 才 生 起 时 便 很 快 消 灭 , 下 等 者 也 必 须 在 沉 掉 生 起 后 不 久 , 就 应 当 断 除 。
昏 沉 、 沉 没 的 行 相 及 其 对 治 : 昏 沉 , 是 对 所 缘 境 心 不 明 了 , 令 身 心 无 堪 能 性 是 它 的 特 征 , 是 愚 痴 的 一 种 类 型 , 属 于 不 善 或 有 覆 无 记 性 。 沉 没 , 有 粗 细 二 类 : 较 粗 显 者 , 能 令 心 暗 昧 , 或 对 于 所 缘 境 虽 未 散 动 , 但 没 有 明 了 缘 境 之 力 , 只 有 澄 静 而 已 ; 微 细 沉 没 , 具 有 明 净 二 种 境 界 , 然 对 所 缘 境 缺 乏 确 定 了 解 之 力 , 而 且 心 力 低 缓 。 沉 没 是 昏 沉 的 残 余 成 分 , 属 于 善 性 或 无 记 性 。 若 论 沉 没 与 昏 沉 的 区 别 , 昏 沉 现 起 时 , 心 虽 未 散 乱 , 但 明 、 净 二 种 境 界 都 没 有 ; 沉 没 出 现 , 心 能 专 住 ( 净 ) 于 所 缘 之 境 , 而 无 明 了 缘 境 之 力 。
如 果 沉 没 出 现 , 但 表 现 轻 微 , 并 且 起 的 次 数 很 少 , 那 么 可 以 提 高 心 力 执 持 所 缘 之 境 继 续 修 习 。 若 沉 没 现 起 得 比 较 严 重 , 或 者 反 复 地 生 起 , 即 应 放 弃 所 缘 境 而 根 据 不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对 治 : (1) 心 太 向 内 收 ( 退 弱 ) 以 致 缘 境 之 力 减 弱 , 应 该 用 提 高 心 力 、 扩 大 所 缘 之 境 作 为 对 治 。 (2) 由 于 放 缓 取 境 之 力 , 内 心 出 现 低 沉 的 状 况 , 那 么 可 以 思 惟 佛 的 光 明 相 好 等 令 人 欣 喜 之 事 ; 或 者 观 想 太 阳 、 月 亮 等 光 明 , 以 提 升 心 力 。 若 先 修 习 三 宝 功 德 、 菩 提 心 之 利 益 及 有 修 行 机 会 的 人 生 难 得 等 意 有 感 触 , 即 可 思 惟 之 。 (3) 由 睡 眠 昏 沉 等 原 因 而 心 觉 得 黑 暗 , 也 应 该 使 心 力 提 高 , 以 及 观 想 太 阳 、 月 亮 、 灯 光 、 大 火 等 光 明 , 或 者 用 水 洗 面 , 或 者 经 行 , 以 灭 除 沉 没 。
掉 举 之 行 相 及 其 对 治 : 掉 举 , 即 是 由 贪 所 引 起 的 心 不 寂 静 性 , 若 内 心 将 要 现 起 诸 亲 友 等 可 爱 之 境 , 便 是 微 细 掉 举 ; 如 是 忽 然 生 起 贪 爱 之 行 相 , 就 属 于 粗 显 之 掉 举 。 微 细 掉 举 之 对 治 : 若 心 将 要 向 可 爱 境 流 动 时 , 即 应 断 除 , 使 系 缚 于 所 缘 之 境 。 粗 显 之 掉 举 生 起 后 , 若 能 觉 察 到 , 就 要 立 即 收 摄 攀 缘 之 心 , 令 安 住 于 先 前 所 缘 之 境 。 假 如 这 样 做 还 不 能 奏 效 的 话 , 那 么 可 以 停 止 所 修 之 法 , 思 惟 无 常 与 恶 趣 苦 及 其 它 可 厌 恶 之 事 , 使 心 念 内 收 。 等 到 掉 举 灭 除 之 后 , 再 继 续 先 前 的 修 法 。
又 对 治 沉 没 、 掉 举 的 共 同 方 法 : (1) 风 心 与 虚 空 相 合 法 。 即 观 想 脐 间 有 一 颗 麻 雀 蛋 那 么 大 的 白 色 ( 或 红 色 ) 光 亮 点 从 体 内 逐 渐 上 升 , 最 后 从 头 顶 涌 出 , 与 虚 空 相 合 , 在 这 二 者 相 合 之 处 将 心 安 住 。 (2) 数 息 法 , 即 是 数 呼 吸 法 , 先 从 一 数 到 五 , 一 般 出 息 ( 呼 ) 或 入 息 ( 吸 ) 任 数 其 中 一 种 , 数 到 纯 熟 之 后 , 再 修 十 息 、 十 五 息 , 乃 至 二 十 五 息 等 , 渐 渐 增 长 , 摄 心 不 散 。
要 断 除 沉 掉 , 先 应 对 其 观 察 了 知 , 因 此 必 须 先 修 正 知 。 修 正 知 有 二 : (1) 修 正 念 , 即 相 续 忆 念 所 缘 之 境 而 不 忘 失 , 并 且 在 正 念 坚 固 之 间 , 时 常 观 察 心 是 已 经 散 乱 或 者 还 未 散 乱 , 而 把 握 住 心 念 。 (2) 平 时 经 常 观 察 身 体 的 语 默 动 静 和 心 理 的 生 住 异 灭 等 各 种 状 态 , 使 心 念 在 受 控 制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 并 且 始 终 了 知 它 的 变 化 情 形 。
对 治 沉 掉 , 若 能 从 其 生 因 上 下 功 夫 , 乃 是 上 策 。 生 起 沉 掉 的 原 因 , 论 说 共 因 , 主 要 有 : 不 护 根 门 , 即 六 根 入 于 六 尘 而 生 贪 痴 等 ; 饮 食 不 知 节 量 ; 初 夜 后 夜 不 勤 修 习 觉 寤 瑜 伽 ; 放 纵 身 口 意 三 业 , 而 不 能 如 实 了 知 其 应 作 或 不 应 作 。
沉 没 别 因 者 ; 如 重 睡 眠 , 或 心 对 于 所 缘 境 太 放 松 ; 止 观 修 心 方 面 不 均 平 , 偏 于 修 止 ; 又 内 心 黑 暗 , 对 所 缘 之 境 不 感 兴 趣 。
掉 举 的 别 因 , 主 要 有 : 对 五 欲 的 厌 离 心 不 强 ; 心 对 于 所 缘 之 境 用 力 执 持 得 过 猛 ; 没 有 养 成 精 进 修 定 的 习 惯 ; 喜 欢 思 念 亲 人 等 事 使 心 散 乱 。
总 之 , 灭 除 沉 掉 , 先 应 修 习 正 知 , 养 成 观 察 心 念 的 习 惯 , 破 坏 其 成 因 ; 次 者 在 生 起 之 后 , 采 取 相 应 的 对 治 措 施 。
(4) 微 细 沉 掉 生 时 , 以 行 思 对 治 不 作 行 之 过 失 。 如 前 所 说 , 以 正 知 力 使 粗 显 之 沉 掉 得 到 控 制 , 但 微 细 掉 举 及 散 乱 等 初 生 时 难 断 , 即 放 弃 不 断 ; 或 者 认 为 它 们 不 是 强 烈 恒 常 相 续 , 而 是 微 劣 短 促 不 能 生 大 过 失 , 因 此 不 必 断 它 ; 即 使 去 断 , 也 是 不 用 功 力 , 这 就 是 不 作 行 的 过 失 。 所 以 , 沉 掉 虽 微 弱 , 凡 是 以 正 知 力 觉 察 到 了 以 后 , 都 应 以 思 心 所 ( 行 思 ) 促 使 着 毫 不 容 情 地 将 它 彻 底 灭 除 。
在 沉 掉 基 本 得 到 遏 止 以 后 , 若 对 所 缘 境 执 持 之 力 太 猛 , 这 虽 然 能 现 起 “ 明 了 ” 的 境 界 , 而 掉 举 增 强 , 极 难 令 心 安 住 。 如 果 对 所 缘 境 太 不 用 力 , 过 于 放 松 , 心 虽 能 安 住 , 但 沉 没 增 多 , 难 得 明 了 。 所 以 应 善 巧 思 惟 , 确 定 一 种 心 念 活 动 缓 急 适 中 的 切 合 修 定 需 要 的 心 理 范 围 。 假 如 觉 得 心 念 比 这 个 范 围 再 高 一 点 , 便 会 产 生 掉 举 , 就 要 放 缓 一 些 ; 若 是 内 心 的 活 动 与 这 个 范 围 的 最 低 水 平 相 一 致 , 即 将 要 生 起 沉 没 , 那 么 应 当 把 心 力 稍 稍 提 高 。 这 样 确 定 了 内 心 安 住 的 范 围 之 后 , 即 要 对 于 根 本 所 缘 之 境 使 心 念 明 了 地 专 住 不 散 , 并 且 随 心 的 耐 力 而 安 住 相 应 的 一 段 时 间 。
又 初 修 定 的 人 , 每 次 修 习 的 时 间 应 该 稍 短 一 些 , 次 数 宜 多 。
(5) 离 沉 掉 时 , 以 行 舍 对 治 作 行 之 过 失 。 如 前 勤 修 , 已 断 微 细 沉 掉 , 内 心 的 禅 定 相 续 生 起 时 , 若 仍 以 行 思 之 力 对 沉 掉 进 行 防 护 , 便 成 了 修 定 的 过 失 。 为 了 对 治 这 种 过 失 , 即 应 修 舍 , 就 是 舍 弃 对 沉 掉 的 防 护 功 用 , 但 不 是 放 弃 缘 境 之 力 。
修 习 行 舍 还 必 须 注 意 : 并 不 是 所 有 没 有 沉 掉 的 时 间 都 可 以 修 舍 , 只 有 在 已 经 摧 灭 了 沉 掉 的 全 部 势 力 后 , 心 能 随 顺 远 离 沉 掉 后 的 平 等 性 , 真 正 安 住 于 所 缘 之 境 自 然 运 转 , 才 能 修 舍 。
二 、 别 说 缘 境 修 加 行
修 定 者 因 习 性 不 同 , 选 择 所 缘 之 境 也 会 有 差 异 。 行 者 所 选 择 之 缘 境 , 通 常 有 数 息 、 观 息 、 观 佛 像 、 十 遍 处 、 观 不 净 等 , 以 下 就 这 五 种 不 同 所 缘 修 加 行 分 别 进 行 解 说 。
(1) 数 息
息 , 指 呼 吸 , 一 出 一 入 名 为 一 息 。 数 息 , 即 是 以 默 数 呼 吸 来 修 定 。 数 息 之 法 , 如 台 湾 的 惟 觉 禅 师 说 : 修 数 息 时 , 数 出 不 数 入 , 数 入 不 数 出 。 否 则 , 就 会 腹 中 气 结 , 后 果 堪 忧 ! 数 时 切 不 可 紧 张 , 必 须 轻 松 自 在 , 平 静 安 详 , 然 后 一 心 专 注 , 心 念 依 止 出 入 息 上 , 随 着 出 ( 入 ) 息 默 数 ( 不 可 出 声 ) 一 、 二 、 三 … … 九 、 十 等 十 个 数 字 , 不 可 夹 杂 、 错 落 不 清 。 字 字 不 断 , 绵 绵 相 续 。 如 果 妄 想 来 时 , 重 新 再 数 。 妄 想 太 多 , 致 无 法 数 时 , 可 将 数 字 从 十 、 九 、 八 … … 二 、 一 倒 数 , 必 能 使 妄 想 不 生 。 如 果 气 息 太 短 , 无 法 延 长 数 至 十 时 , 可 数 至 五 或 七 为 止 ; 等 到 成 了 习 惯 后 , 可 再 加 至 七 或 十 。 达 到 十 个 数 字 后 , 不 可 再 加 。
数 息 时 , 除 了 在 静 坐 中 练 习 外 , 还 可 在 睡 眠 时 练 习 。 但 在 行 动 时 不 宜 练 习 。
数 息 得 到 定 境 时 , 若 见 到 一 切 善 恶 境 界 , 听 到 一 切 声 音 , 皆 不 可 执 著 , 此 皆 自 己 幻 觉 所 生 。 不 取 不 舍 , 不 喜 不 忧 ,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虚 妄 , 坚 住 正 定 , 心 念 专 注 在 数 息 上 , 能 数 之 心 必 须 清 楚 明 白 、 作 主 , 所 数 的 数 字 也 要 不 间 断 , 绵 绵 密 密 。 心 清 楚 明 白 就 是 观 ; 不 间 断 、 绵 绵 密 密 就 是 止 。 如 能 止 观 双 运 , 修 习 纯 熟 , 心 中 妄 念 顿 消 , 定 境 现 前 , 身 心 和 悦 , 轻 安 舒 适 , 心 念 清 净 , 悲 智 增 明 , 觉 照 不 失 , 愉 快 平 生 , 是 为 善 境 界 !( 《 见 性 成 佛 》 , 1995 年 8 月 , 四 川 东 方 文 化 艺 术 研 究 所 编 印 , 第 147 页 )
天 台 智 者 大 师 《 童 蒙 止 观 · 六 妙 门 》 ( 福 建 莆 田 广 化 寺 流 通 处 印 行 ) 卷 下 又 以 数 、 随 、 止 的 过 程 对 数 息 修 定 的 层 次 进 行 说 明 。 如 云 : “ 修 数 者 , 行 者 调 和 气 息 , 不 涩 不 滑 , 安 详 徐 数 , 从 一 至 十 , 摄 心 在 数 不 令 散 , 是 名 修 数 。 ” “ 证 数 者 , 觉 心 任 运 从 一 至 十 , 不 加 功 力 , 心 住 息 缘 , 觉 息 虚 微 , 心 相 渐 细 , 患 ( 厌 ) 数 为 粗 , 意 不 欲 数 。 尔 时 行 者 当 放 数 修 随 。 ”
随 亦 有 二 : 一 者 修 随 , “ 舍 前 数 法 , 一 心 依 息 之 出 入 , 摄 心 缘 息 , 知 息 入 出 , 心 注 息 缘 , 无 分 散 意 。 ” 二 者 证 随 , “ 心 既 微 细 , 安 静 不 乱 , 觉 息 长 短 , 遍 身 出 入 , 心 息 任 运 相 依 , 意 虑 恬 然 凝 静 。 觉 随 为 粗 , 心 厌 欲 舍 , 如 以 疲 极 欲 眠 , 不 乐 众 务 , 尔 时 行 者 当 舍 随 修 止 。 ”
止 也 分 二 : 一 者 修 止 , “ 息 诸 缘 虑 , 不 念 数 随 , 凝 寂 其 心 。 ” 二 者 证 止 , “ 觉 身 心 泯 然 入 定 , 不 见 内 外 相 貌 。 定 法 持 身 , 任 运 不 动 。 ”
(2) 观 息
观 息 , 即 观 察 呼 吸 。 是 以 呼 吸 作 为 修 定 的 对 象 , 以 此 来 安 住 我 们 的 心 。 关 于 观 息 修 定 , 泰 国 的 阿 姜 查 禅 师 在 《 以 法 为 赠 礼 》 ( 台 湾 法 园 编 译 群 译 , 山 东 灵 岩 寺 弘 法 社 赠 经 处 印 赠 ) 第 13 — 15 页 中 将 其 分 为 五 个 阶 段 :
1. 观 察 并 了 解 呼 吸 : 盘 腿 坐 好 之 后 , 将 注 意 力 放 到 呼 吸 上 , 开 始 吸 气 和 呼 气 。 这 时 — — 在 观 察 呼 吸 的 当 下 , 不 要 刻 意 使 呼 吸 拉 长 或 缩 短 , 不 要 使 它 变 强 或 变 弱 , 只 要 依 正 常 速 度 , 自 自 然 然 地 进 出 就 可 以 了 。 等 到 “ 正 念 ” 和 “ 自 我 觉 醒 ” 从 心 中 生 起 时 , 便 能 清 楚 明 白 这 吸 气 和 呼 气 了 。
2.观 呼 吸 之 始 末 : 在 前 面 修 习 的 基 础 上 放 轻 松 , 什 么 都 不 要 去 想 , 唯 一 要 做 的 事 是 将 注 意 力 放 在 吸 气 和 呼 气 上 , 其 它 一 概 不 管 ! 保 持 正 念 , 专 注 在 呼 吸 的 一 进 一 出 上 , 注 意 每 一 次 呼 吸 的 开 始 、 中 间 和 结 尾 。 吸 气 时 , 气 的 开 始 在 鼻 端 , 中 间 在 心 脏 , 结 尾 在 腹 部 。 呼 气 时 正 好 相 反 , 气 的 开 始 在 腹 部 , 中 间 在 心 脏 , 结 尾 在 鼻 端 。 开 展 对 呼 吸 的 觉 知 : 一 在 鼻 端 , 二 在 心 脏 , 三 在 腹 部 。 而 后 , 反 过 来 是 : 一 在 腹 部 , 二 在 心 脏 , 三 在 鼻 端 。
如 此 不 断 地 练 习 将 “ 注 意 力 ” 投 聚 在 腹 部 、 心 脏 、 鼻 端 这 三 点 上 , 最 后 , 心 将 会 无 时 无 刻 不 在 这 三 点 上 了 知 呼 吸 。 当 你 这 样 修 行 了 一 段 时 间 之 后 , 心 和 身 就 会 习 惯 于 这 项 工 作 , 疲 劳 将 消 失 , 身 体 会 感 到 更 轻 安 , 而 呼 吸 也 会 变 得 更 加 细 密 。 “ 正 念 ” 和 “ 自 觉 ” 将 能 保 护 住 心 , 而 且 好 好 地 看 守 它 。
3. 心 息 合 一 : 如 前 修 习 , 直 到 心 变 得 平 和 、 宁 静 , 直 到 它 成 为 “ 一 ” 为 止 。 所 谓 “ 一 ” 是 指 “ 心 ” 全 神 贯 注 于 呼 吸 上 , 不 从 呼 吸 上 分 离 开 来 。 心 将 不 再 混 乱 而 能 轻 松 自 在 , 它 将 会 知 道 呼 吸 的 始 、 中 、 末 , 而 且 保 持 继 续 不 断 地 专 注 在 呼 吸 上 。
4. 专 注 鼻 息 : 当 心 得 到 平 静 时 , 我 们 就 把 注 意 力 只 集 中 在 鼻 端 的 出 入 息 上 , 而 不 必 再 随 着 呼 吸 上 下 、 到 达 腹 部 又 回 来 , 只 须 专 注 在 呼 吸 进 来 与 出 去 的 鼻 端 就 可 以 了 。
5. 心 息 寂 静 : 这 又 叫 做 “ 静 心 ” , 让 心 放 轻 松 而 且 平 静 。 当 宁 静 升 起 时 , 心 会 “ 停 止 ” , 它 会 与 它 单 一 的 对 象 — — 呼 吸 一 起 “ 停 止 ” 。 这 就 是 我 们 所 熟 知 的 — — 使 心 宁 静 , 而 智 慧 能 够 生 起 了 。
不 过 , 这 还 只 是 修 行 的 一 个 开 始 , 是 我 们 修 行 的 基 础 , 不 管 身 在 何 处 , 都 要 试 着 每 天 如 此 去 练 习 。
(3) 观 佛 像
据 《 略 论 》 卷 六 中 说 , 以 观 佛 身 像 为 所 缘 境 而 修 定 时 , 取 相 法 有 二 种 : 一 是 根 据 经 文 对 佛 身 相 好 的 描 绘 而 观 想 出 一 尊 佛 作 为 所 缘 境 ; 二 是 对 原 有 佛 像 通 过 忆 念 观 想 , 使 在 心 中 现 起 。 前 者 的 利 益 较 大 , 但 后 者 通 于 显 密 乘 , 而 且 容 易 生 起 , 所 以 修 定 者 一 般 按 后 者 而 修 。
修 习 之 时 , 首 先 应 找 一 尊 或 绘 或 铸 的 工 艺 技 术 较 高 的 精 妙 佛 像 , 反 复 观 察 , 善 巧 地 在 心 中 摄 取 佛 像 的 “ 形 相 ” , 修 定 时 经 过 观 想 思 惟 , 令 在 心 中 显 现 。
观 佛 像 为 所 缘 境 时 又 应 当 注 意 : (1) 对 所 观 佛 像 要 作 真 佛 想 , 不 可 作 绘 或 铸 之 “ 像 ” 想 。 (2) 通 过 观 想 力 , 先 使 佛 像 的 粗 显 部 分 略 为 现 起 , 即 应 专 注 而 修 。 (3) 只 应 对 于 一 种 所 缘 境 令 心 坚 固 安 住 , 不 可 改 换 众 多 不 同 种 类 的 所 缘 境 。 例 如 : 若 观 黄 色 现 为 红 色 , 想 要 观 坐 相 却 现 为 立 相 , 本 来 修 一 尊 , 而 后 现 起 多 尊 , 这 种 种 情 形 都 不 可 随 “ 现 相 ” 而 转 , 只 应 对 于 一 种 根 本 所 缘 境 令 心 安 住 不 动 。 因 此 , 缘 佛 身 相 时 , 只 要 有 粗 大 部 分 在 心 中 现 起 , 就 算 是 获 得 了 “ 所 缘 境 ” , 应 当 缘 彼 专 注 而 修 , 然 后 逐 步 思 惟 全 体 。 又 缘 总 身 相 时 , 若 身 的 某 一 部 分 极 其 明 显 , 即 可 缘 这 一 部 分 而 修 , 假 如 这 一 明 显 部 分 消 失 , 那 么 仍 然 缘 总 相 。
(4) 修 十 遍 处
十 遍 处 , 是 以 地 、 水 、 火 、 风 、 青 、 黄 、 赤 、 白 、 光 明 、 限 定 虚 空 十 种 为 所 缘 境 , 修 成 后 能 令 所 观 之 境 广 大 无 边 , 遍 布 一 切 , 故 名 十 遍 处 。
先 说 修 地 遍 , 如 《 清 净 道 论 》 ( 斯 里 兰 卡 觉 音 尊 者 造 , 叶 均 译 ,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文 教 基 金 会 印 行 ) 第 四 “ 说 地 遍 品 ” 介 绍 : 初 修 地 遍 , 先 应 以 恒 河 之 泥 ( 其 它 河 中 的 泥 亦 可 ) 及 如 黎 明 之 色 的 土 作 遍 ( 地 相 ) , 地 相 作 成 如 米 筛 或 米 升 那 样 大 的 圆 形 , 还 应 以 石 掌 磨 之 , 作 成 如 鼓 面 一 样 的 平 坦 。
修 习 时 , 在 离 遍 的 圆 相 ( 曼 陀 罗 ) 二 肘 半 以 内 之 处 , 敷 设 一 把 高 一 张 手 又 四 指 而 有 好 垫 子 的 椅 子 而 坐 , 将 眼 睛 适 度 睁 开 而 取 相 修 习 。 不 要 观 察 曼 陀 罗 的 色 泽 , 亦 勿 于 地 的 特 相 ( 坚 硬 ) 作 意 , 但 不 离 色 而 把 依 止 的 地 与 色 合 起 来 作 思 惟 观 想 。 更 进 而 置 心 于 地 的 概 念 作 意 , 在 “ 地 ” 的 诸 名 中 选 择 自 己 喜 好 一 种 , 当 即 顺 适 而 称 念 之 : “ 地 、 地 、 地 … … ” 加 以 修 习 。 并 且 有 时 开 眼 而 视 , 有 时 闭 眼 进 行 观 想 。 直 至 “ 取 相 ” 生 起 以 前 , 都 应 当 以 同 样 的 方 法 修 习 。 “ 取 相 ” 即 是 闭 眼 思 惟 , 其 相 即 能 现 起 于 心 中 , 犹 如 开 眼 见 到 一 样 明 了 。
“ 取 相 ” 生 起 之 后 , 则 不 必 坐 在 彼 处 , 可 以 进 入 他 自 己 的 住 处 坐 而 修 习 。 如 果 他 的 定 力 不 坚 固 而 “ 取 相 ” 消 失 了 , 应 再 去 “ 遍 ” 的 地 方 取 其 相 回 来 , 安 坐 修 习 , 数 数 专 注 思 惟 。
如 是 修 习 , 诸 盖 次 第 镇 伏 , 止 息 烦 恼 , 以 近 分 定 ( 近 于 根 本 定 之 定 , 此 指 初 禅 之 近 分 定 ) 等 持 于 心 , 则 “ 似 相 ” 生 起 。 似 相 者 , 只 是 一 位 得 定 者 心 中 所 显 现 的 行 相 , 是 从 想 而 生 的 , 比 “ 取 相 ” 更 加 清 净 明 朗 。
如 地 遍 , 其 它 水 、 火 、 风 等 九 遍 也 仿 此 而 修 。 其 具 体 修 法 , 可 参 见 《 清 净 道 论 》 第 五 “ 说 余 遍 品 ” 。
(5) 不 净 观
不 净 观 , 是 观 人 自 身 之 白 骨 及 内 脏 诸 不 净 物 , 而 达 到 止 息 对 有 情 色 身 贪 恋 之 目 的 。 此 修 法 据 《 禅 观 正 脉 ( 上 ) 》 ( 南 怀 瑾 著 , 台 湾 老 古 文 化 事 业 公 司 出 版 ) 介 绍 , 不 净 观 的 初 级 修 法 可 分 二 个 阶 段 :
1) 白 骨 观 , 此 又 分 二 : 初 , 修 专 一 系 念 法 , 即 安 坐 澄 心 以 后 , 应 当 观 察 默 念 : “ 崇 高 必 至 堕 落 , 积 聚 必 有 消 散 , 缘 会 终 须 别 离 , 有 命 咸 归 于 死 。 ” 修 习 世 间 无 常 、 必 归 死 寂 的 死 观 。然 后 意 念 返 视 , 系 念 在 左 脚 大 拇 指 上 , 谛 观 左 脚 的 大 拇 指 前 半 节 , 如 死 后 初 起 溃 烂 、 生 了 脓 疮 那 样 的 去 想 像 。
继 续 专 念 谛 观 左 脚 大 拇 指 的 脓 疮 溃 烂 , 化 成 脓 水 , 露 出 了 非 常 白 净 的 骨 头 , 放 着 白 色 的 光 芒 。
又 返 观 意 想 中 , 观 见 白 骨 、 白 光 以 后 , 再 依 次 使 整 个 大 拇 指 的 肉 , 分 裂 开 来 , 见 到 大 拇 指 节 的 全 节 白 骨 , 绽 放 白 光 。
对 第 一 脚 指 如 此 观 想 成 就 了 之 后 , 再 观 第 二 、 第 三 脚 指 。 到 了 第 三 脚 指 的 白 骨 、 白 光 观 想 成 功 以 后 , 心 量 逐 渐 扩 大 , 就 可 同 时 观 起 五 个 脚 指 的 白 骨 、 白 光 , 一 时 俱 现 。 左 脚 观 成 , 再 观 右 脚 , 也 同 样 如 此 , 然 后 就 把 心 念 定 止 在 这 五 节 的 白 骨 上 , 使 得 心 念 不 再 乱 跑 。 如 果 杂 思 乱 想 又 起 伏 波 动 的 话 , 就 再 摄 心 凝 神 , 再 归 到 当 初 观 想 大 拇 指 的 前 半 节 的 境 相 , 一 步 一 步 重 新 观 想 。
只 要 大 拇 指 前 半 节 的 观 想 成 就 了 , 全 身 自 然 柔 软 温 暖 , 从 心 胸 部 位 以 下 , 会 有 暖 热 的 感 觉 。 到 了 此 时 , 有 此 象 征 , 就 可 达 到 系 心 住 的 境 界 ( 初 住 止 境 ) 了 。
次 , 白 骨 观 想 法 : 专 一 系 念 , 达 到 系 心 不 乱 、 安 然 而 住 的 境 界 , 就 要 再 进 一 步 起 心 观 想 , 使 足 趺 ( 脚 背 ) 的 肉 , 向 两 边 劈 开 来 , 意 境 上 呈 现 脚 背 的 这 五 根 骨 头 , 犹 如 珂 雪 般 的 白 净 , 了 了 分 明 。
脚 背 观 想 成 就 之 后 , 再 观 想 踝 骨 的 肉 质 向 两 边 劈 开 , 又 见 踝 骨 , 皎 然 白 净 。
再 次 , 便 观 胫 骨 的 肉 剥 落 , 露 现 皎 然 白 净 的 胫 骨 。
渐 次 向 上 观 想 , 膝 骨 、 髋 骨 以 至 于 到 达 两 胁 的 肋 骨 , 然 后 再 转 过 来 观 想 脊 骨 、 肩 骨 。
然 后 再 从 肩 向 下 观 到 肘 骨 、 腕 骨 、 手 掌 骨 、 手 指 骨 , 而 至 颈 部 以 下 的 白 骨 , 历 历 分 明 , 皎 然 呈 现 , 在 意 境 中 的 想 相 , 如 实 映 现 。
2) 不 净 观 : 自 头 以 下 的 白 骨 观 观 想 成 功 之 后 , 有 关 不 净 的 修 观 次 第 如 下 :
1. 观 想 头 皮 , 头 皮 观 想 出 来 了 , 再 观 想 薄 皮 、 膜 层 、 脑 髓 、 脂 肪 等 。
2. 在 观 想 到 头 脑 部 分 的 脂 肪 以 后 , 跟 着 便 循 序 而 下 再 观 想 咽 喉 、 肺 腧 、 心 、 肺 、 肝 、 大 肠 、 小 肠 、 脾 、 肾 ; 生 脏 ( 呼 吸 系 统 与 循 环 系 统 ) 、 熟 脏 ( 排 泄 系 统 和 消 化 系 统 ) 。
3. 生 脏 中 有 四 十 户 虫 , 每 户 统 有 八 十 亿 小 虫 , 每 一 虫 都 从 诸 脉 中 孵 乳 产 生 , 它 们 的 嘴 都 衔 着 生 脏 。 每 一 条 虫 , 都 有 四 十 九 个 头 , 它 们 的 头 尾 极 细 , 犹 如 针 锋 。 … … 这 些 虫 , 皆 可 由 观 想 中 而 得 见 之 。
4. 观 想 得 生 脏 、 熟 脏 的 虫 类 以 后 , 再 观 想 这 些 虫 等 , 都 从 咽 喉 吐 出 ( 如 吐 脓 痰 状 况 ) 。
5. 然 后 再 观 想 小 肠 、 肝 、 肺 、 脾 、 肾 都 流 注 入 大 肠 中 , 如 装 成 一 个 皮 袋 , 一 齐 从 咽 喉 吐 出 , 吐 到 前 面 地 上 。 这 一 步 观 成 后 , 就 再 观 想 面 前 地 上 屎 、 尿 、 臭 秽 杂 处 , 其 中 有 羠 虫 等 互 相 缠 绕 。 这 些 虫 的 嘴 里 , 都 有 不 净 的 脓 血 流 出 , 充 斥 地 上 。
6. 上 述 观 想 成 功 后 , 再 由 不 净 观 转 接 与 白 骨 观 合 一 , 便 可 观 见 自 身 骨 节 , 节 节 相 拄 , 犹 如 净 白 雪 人 。
7. 如 果 在 观 想 中 见 到 自 身 骨 节 是 呈 黄 色 或 黑 色 的 , 便 当 至 诚 悔 过 , 反 观 自 己 平 常 起 心 动 念 的 种 种 贪 、 、 痴 、 慢 、 疑 等 罪 恶 心 理 , 至 心 忏 悔 , 永 不 再 犯 。
因 真 诚 忏 悔 的 效 果 , 可 观 见 自 身 黄 色 或 黑 色 的 骨 上 生 皮 , 皮 又 自 然 剥 落 , 堆 积 在 前 面 的 地 上 , 如 饭 碗 大 , 并 渐 渐 增 长 , 乃 至 犹 如 大 山 一 样 。 便 有 许 多 虫 类 争 相 唼 食 , 于 是 皮 山 中 流 出 脓 血 , 在 脓 血 中 又 有 无 数 细 虫 , 游 走 在 脓 血 之 间 。 然 后 皮 山 渐 渐 烂 坏 , 只 有 少 数 的 虫 类 , 互 相 争 食 。
8. 在 上 述 的 观 中 , 有 时 可 能 会 见 到 四 大 夜 叉 , 从 地 下 冒 出 , 眼 中 出 火 , 舌 如 毒 蛇 , 每 个 都 有 六 个 头 , 每 个 头 的 形 状 各 不 相 同 : 像 山 、 像 猫 、 像 老 虎 、 像 狼 、 像 狗 、 像 老 鼠 , 他 的 手 像 猿 猴 , 十 个 指 头 的 尖 端 , 都 有 四 个 头 的 毒 蛇 在 活 动 , 毒 蛇 分 别 吐 水 、 吐 火 、 吐 石 头 、 吐 土 。 他 的 脚 更 加 怪 异 , 令 人 怖 畏 。 而 且 每 一 个 又 背 负 着 九 种 死 尸 , 犹 如 一 队 整 齐 的 行 列 , 要 走 向 修 观 者 。
每 当 有 这 种 境 界 现 前 , 应 当 以 梦 幻 观 之 , 解 除 畏 惧 恐 怖 生 死 的 心 理 习 气 , 外 境 即 当 应 时 寂 灭 , 还 归 清 净 。 至 此 , 便 是 修 不 净 观 的 最 初 成 就 。 有 关 不 净 观 的 进 一 步 修 法 和 境 界 , 恐 文 繁 且 止 , 有 心 者 可 读 《 禅 观 正 脉 ( 上 ) 》 原 书 或 《 禅 秘 要 法 》 ( 姚 秦 鸠 摩 罗 什 译 ) 。
( 二 ) 定 力 发 展 的 基 本 过 程
定 力 发 展 的 基 本 过 程 , 大 致 可 分 九 个 阶 段 , 即 九 住 心 。 九 住 心 者 , 如 《 略 论 》 卷 六 中 说 :
(1) 内 住 心 , 即 是 从 外 一 切 所 缘 之 境 , 摄 录 其 心 , 系 之 于 内 , 令 不 散 乱 。 这 时 便 觉 得 “ 妄 想 ” 或 “ 杂 念 ” 如 同 瀑 布 之 水 流 泻 不 停 , 最 初 认 识 到 妄 念 纷 飞 的 心 理 状 态 。
(2) 续 住 心 , 以 缘 境 之 力 , 止 息 诸 恶 寻 思 , 及 随 烦 恼 , 令 心 相 续 、 清 净 、 微 细 , 遍 摄 令 住 。 此 时 可 感 觉 到 内 心 分 别 犹 如 山 间 溪 流 — — 时 涨 时 落 , 体 验 到 内 心 “ 散 乱 ” 与 “ 寂 静 ” 交 替 出 现 的 心 理 状 态 。
(3) 安 住 心 , 心 若 失 念 散 乱 , 摄 还 安 置 于 内 。
(4) 近 住 心 , 由 于 反 复 地 专 注 修 习 , 内 住 其 心 , 不 令 此 心 远 住 于 外 , 这 时 便 觉 得 心 好 象 深 水 池 中 的 水 , 没 有 外 界 扰 乱 时 还 能 安 住 , 遇 到 外 界 干 扰 时 就 不 能 平 静 , 但 对 散 乱 有 疲 劳 的 感 觉 。从 初 住 至 第 四 住 心 , 是 将 心 安 住 于 所 缘 的 过 程 。
(5) 调 伏 心 , 即 于 五 欲 、 男 女 、 三 毒 等 十 相 作 过 患 想 , 令 心 不 于 诸 相 中 流 散 。
(6) 寂 静 心 , 于 诸 恚 害 等 恶 寻 思 , 及 诸 盖 等 作 过 患 想 , 不 令 随 彼 流 散 。
(7) 最 极 寂 静 心 , 随 所 生 起 诸 恶 寻 思 , 及 随 烦 恼 , 寻 即 断 灭 。
从 第 五 至 第 七 住 心 , 是 制 伏 烦 恼 的 过 程 。
(8) 专 注 一 趣 心 , 经 过 努 力 修 习 , 定 心 能 相 续 运 转 。
(9) 等 持 心 , 由 于 反 复 修 习 , 定 心 已 能 任 运 自 然 地 相 续 不 断 。 此 等 持 心 , 即 算 是 欲 界 定 心 的 成 就 。
( 三 ) 修 作 意
普 通 凡 夫 , 无 始 以 来 沉 溺 于 外 五 欲 境 界 , 对 修 诸 善 不 乐 趣 入 , 因 此 在 修 定 的 过 程 中 , 应 配 合 修 习 作 意 , 不 断 地 舍 弃 外 求 的 习 气 和 内 心 的 烦 恼 杂 染 , 增 长 修 善 的 兴 趣 , 使 心 在 修 定 时 调 柔 、 随 顺 , 具 足 堪 能 。 造 就 这 种 修 定 的 相 应 心 理 , 令 定 法 能 事 半 功 倍 地 顺 利 生 起 。 修 习 作 意 , 依 《 瑜 伽 师 地 论 》 卷 21 — 32 所 说 , 可 分 为 二 :
(1) 作 意 证 定 。 为 证 心 一 境 性 , 及 断 喜 乐 , 当 勤 修 习 四 种 作 意 :
1. 调 练 心 作 意 , 即 是 作 意 可 厌 法 , 令 心 厌 离 。 略 有 四 种 可 厌 患 处 : 自 、 他 衰 损 现 在 会 遇 , 正 现 前 时 ; 自 、 他 兴 盛 过 去 灭 尽 , 已 变 坏 时 。
2. 滋 润 心 作 意 , 即 是 作 意 可 欣 尚 法 , 令 心 欣 乐 。 值 得 欣 喜 之 法 , 略 有 三 种 : 一 者 三 宝 , 佛 为 我 大 师 , 正 法 中 能 让 我 出 家 等 , 具 戒 具 德 诸 梵 行 者 为 我 法 侣 , 由 此 而 感 到 欣 乐 。 二 者 学 处 清 净 、 尸 罗 ( 戒 ) 清 净 , 依 善 说 法 毗 奈 耶 修 习 仁 慈 身 语 意 业 , 无 悔 为 先 , 发 生 欢 喜 。 三 者 于 自 所 证 差 别 , 深 生 信 解 , 心 无 怯 弱 。 谓 我 有 力 有 能 , 尸 罗 清 净 , 堪 为 法 器 ; 得 与 诸 梵 行 者 同 清 净 戒 , 得 与 智 者 同 其 所 见 , 能 修 正 行 , 于 现 法 中 堪 有 所 证 , 由 此 令 心 生 大 欢 喜 。
3. 生 轻 安 作 意 , 由 前 二 种 作 意 , 不 断 地 于 可 厌 法 令 心 厌 离 , 于 可 欣 法 令 心 欣 乐 , 依 “ 止 ” 内 摄 持 心 , 无 相 无 分 别 中 心 念 专 注 一 境 而 转 。 由 此 因 缘 , 对 治 一 切 身 心 粗 重 ( 不 自 在 性 ) , 能 令 一 切 身 心 适 悦 , 生 起 一 切 身 心 轻 安 。
4. 净 智 见 作 意 , 即 以 内 心 寂 静 ( 止 ) 为 所 依 止 , 不 断 地 于 法 作 诸 观 察 思 择 , 修 习 增 上 慧 。 慧 的 增 长 , 又 反 过 来 使 定 更 加 清 净 。
(2) 取 相 得 定 。 即 是 修 五 停 心 观 ( 数 息 观 、 不 净 观 、 慈 愍 观 、 缘 起 观 、 界 差 别 观 ) 时 , 一 一 教 取 五 相 修 习 。 行 者 依 见 、 闻 或 比 度 分 别 因 缘 , 取 五 种 相 。 以 不 净 观 为 例 说 :
一 者 厌 离 相 , 以 见 自 他 所 遭 种 种 无 常 衰 变 , 推 及 生 死 中 诸 衰 损 事 , 而 生 起 深 心 厌 患 。
二 者 欣 乐 相 , 即 自 观 察 所 受 尸 罗 清 净 与 否 , 若 有 所 犯 , 即 便 忏 悔 , 并 立 誓 不 更 重 犯 。 因 此 戒 律 清 净 , 自 然 能 得 清 净 无 悔 、 欢 悦 ; 复 因 除 障 , 生 起 喜 悦 。 由 此 诸 缘 , 于 现 前 即 能 有 所 触 证 , 故 当 生 信 解 , 发 喜 悦 意 。
三 者 过 患 相 , 于 所 有 诸 相 ( 五 欲 、 男 女 、 三 毒 ) 、 寻 思 ( 欲 、 恚 、 害 、 不 死 、 亲 里 、 国 土 、 乐 事 、 本 所 作 ) 及 随 烦 恼 ( 五 盖 ) 取 过 患 相 : 此 等 是 苦 、 非 圣 , 能 引 无 义 , 令 心 散 动 , 令 心 躁 扰 , 令 心 染 污 。
四 者 光 明 相 , 即 修 灯 明 、 大 火 明 、 日 轮 明 、 月 轮 明 等 , 由 此 增 加 内 心 光 明 , 驱 除 昏 沉 、 睡 眠 。
五 者 了 别 事 相 , 于 冢 间 取 青 瘀 相 , 乃 至 骨 锁 相 , 或 取 彩 画 木 石 所 作 诸 相 。 然 后 还 所 住 处 , 结 跏 趺 坐 , 系 心 一 境 。 又 了 知 诸 乱 相 ( 指 十 相 、 五 盖 、 八 寻 思 ) 、 不 乱 相 , 除 乱 归 寂 。 若 失 念 或 起 乱 相 , 即 以 不 念 作 意 除 遣 。 ( 不 念 作 意 : 指 初 修 业 者 , 最 初 全 不 于 所 缘 境 系 缚 其 心 , 唯 作 是 念 : 我 心 如 何 能 得 无 散 乱 , 无 相 无 分 别 … … 如 是 精 勤 , 于 所 生 起 一 切 外 相 , 无 所 思 惟 , 不 念 作 意 , 由 此 除 遣 外 诸 所 缘 , 然 后 修 习 三 摩 地 。 )
如 是 取 相 修 不 净 观 。 其 它 缘 起 观 等 , 也 应 照 这 样 取 五 相 进 行 修 习 。
总 之 , 修 定 之 加 行 , 主 要 是 缘 境 修 加 行 和 修 作 意 二 种 , 前 者 是 正 加 行 , 后 者 是 辅 助 , 二 者 配 合 , 禅 定 得 生 。 修 者 应 于 此 二 努 力 , 必 能 达 到 证 定 之 目 的 。